银行回购协议方式借款的原因
时间:2024-01-06 12:34:45 栏目:学习方法
银行回购协议方式借款的原因如下:
1、回购协议借款是银行推行负债储备管理的有利工具之一,尤其是大银行喜好用回购协议调整储备金头寸;
2、回购协议所获借款无需提交储备金,这就降低了回购协议借款的实际成本;
3、由于回购协议下有政府债券等金融资产作担保,资金需求银行所付的利息稍低于同业拆借利率;
4、回购协议的期限弹性佳。回购协议的期限虽多为一个营业日,但也有长达几个月的,而且双方可签订连续合同。在协议不产生异议的情况下,协议可自动展期。因此,回购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比其他可控制负债工具更容易确定期限的工具。
回购协议是什么意思
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广义上指的是有回购条款的协议。狭义指的是在回购协议市场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时签订的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以获得即时可用资金协议期满时,再以即时可用资金作相反交易。回购协议从即时资金供给者的角度来看又称为"反回购协议"。
特点:
①将资金的收益与流动性融为一体,增大了投资者的兴趣。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与借款者签订“隔日”或“连续合同”的回购协议,在保证资金可以随时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资金的收益。
②增强了长期债券的变现性,避免了证券持有者因出售长期资产以变现而可能带来的损失。
③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回购协议一般期限较短,并且又有100%的债券作抵押,所以投资者可以根据资金市场行情变化,及时抽回资金,避免长期投资的风险。
④较长期的回购协议可以用来套利。如银行以较低的利率用回购协议的方式取得资金,再以较高利率贷出,可以获得利差。
在美国,回购协议市场的利率一般以联邦储备资金拆借市场的利率为基准,但经常会略低一些。回购协议作为重要的短期资金融通方式,已越来越受到重视。
借款原因:
首先,回购协议借款是银行推行负债储备管理的有利工具之一,尤其是大银行喜好用回购协议调整储备金头寸。
第二,回购协议所获借款无需提交储备金,这就降低了回购协议借款的实际成本。
第三,由于回购协议下有政府债券等金融资产作担保,资金需求银行所付的利息稍低于同业拆借利率。
第四,回购协议的期限弹性佳。回购协议的期限虽多为一个营业日,但也有长达几个月的,而且双方可签订连续合同。在协议不产生异议的情况下,协议可自动展期。因此,回购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比其他可控制负债工具更容易确定期限的工具。
意义:
1、回购协议交易有助于降低交易者的市场风险。
2、发展回购协议市场有助于推动银行同业拆借行为规范化。
3、发展回购协议有助于扩大国债交易规模。
4、发展回购协议市场有助于帮助中央银行顺利的推出公开市场操作业务。
5、回购协议有助于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拓展经营范围,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经营稳定性。
商业银行借款业务包括那些?
商业银行借款是指由各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提供的贷款。这类贷款主要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
各类非存款性借入款是商业银行主动性负债,也是资金来源的重要构成,而且其地位越来越重要。银行对外借款渠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向中央银行借款中央银行是经营性银行的最后贷款人。
当社会上资金紧张时,商业银行可以向中央银行借款,以维持资金周转。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所提供的贷款一般是短期性的,可概括为三类:
(1)短期调节性贷款。它主要满足突然性提存和经济环境变化对商业银行产生的资金需求。
(2)季节性贷款。这是中央银行为帮助商业银行应付存贷款规模的季节性波动而提供的贷款。
(3)紧急信贷。它是商业银行遇虱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件时,中央银行所提供的贷款。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信贷多采用再抵押和再贴现的方式,纯粹的信用贷款比较少见。可作为贷款抵押品的有政府证券、承兑汇票、外汇票据等。再贴现是指中央银行以买进商业银行已贴现票据的方式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再贴现的票据与做为再贷款抵押担保的票据种类一样,但在质量合格性审查方面更严格一些。
在英国,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由11家贴现所组成的英国贴现市场成为英格兰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中介人。当工商企业需要资金时,可持票据向贴现所要求贴现,贴现所和商业银行之间在资金不足时也可相互贴现。当社会上资金普遍不足时,贴现所可向中央银行要求再贴现。
(二)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Inter-bankingOffer)是银行之间发生的短期借贷行为。最初,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用于调节自己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的准备金头寸,随着资金转移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同业拆借市场已实际上成为商业银行稳定的筹措资金的场所。
银行同业拆借的期限较短,大多数国家同业拆借为1到7个营业日,也有部分国家同业拆借期限可长达3个月。一般来讲,大商业银行和中心城市银行多为资金拆入行,而小银行和边远地区银行,以及长期业务居多的金融机构,多为资金的拆出行。同业拆借的安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拆借双方通过专门的短期资金公司或经纪人来安排,另一种是银行之间直接进行交易。现在,同业拆借一般利用通讯网络系统进行,交易则通过中央银行借记和贷记双方账户来完成。银行同业拆借在各国的做法不一样,美国称之为联邦基金,其交易额一般在100万美元以上,实行无担保制度;日本的同业拆借则实行有担保原则,国债和优良票据是主要的担保物。
(三)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RepurchaseAgreements)是指资金需求者在通过出售证券购入资金时,同时签订在将来一个约定的日期按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回这些证券的协议。在这种融资方式下,金融证券实际上起到了担保作用。
商业银行普遍采用回购协议借入资金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回购协议可以充分利用金融市场,成为银行调节准备金的灵活工具;第二,有些国家不要求对政府证券担保的回购协议资金持有准备金,从而可以大大降低融资成本;第三,这种融资方式的期限灵活,比较安全,其期限短则1天,长可至几个月,而且有证券作为抵押。
(四)欧洲货币市场借款
在国内银根紧缩或告贷无门的情况下,大商业银行还可以从国际金融市场上借到欧洲货币。欧洲货币是指在本国境外被交易的以本国货币计价的金融资产,它们大多数是存入境外外国银行或本国银行驻外分支机构的本国货币存款。欧洲美元市场是最大的欧洲货币市场,除此外,还有欧洲德国马克、欧洲英镑、欧洲日元、欧洲法郎等市场。欧洲货币存款期限很短,对利率极为敏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形成巨大的“游资”。在各种借款途径中,借入欧洲货币的利息成本较高。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新编金融法小全书(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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