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会计分录怎么做
时间:2024-01-06 11:57:50 栏目:学习方法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会计分录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1、存款业务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本金
吸收存款——利息调整
借:吸收存款——本金
吸收存款——利息调整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库存现金
2、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存取现金业务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库存现金
借:库存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解释
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在会计实务中也指银行专用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会计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其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会计核算
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分类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般分为以下四类:
1、法定存款准备金:根据人行的存款准备金系统的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客户存款的一定比率存入人民银行。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在人行还开立清算准备金账户,并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以满足日常的清算要求。
2、超额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为支付内部银行间的日常交易而在人行开立的活期账户。随着1998年3月21日存款准备金系统的改革,人行允许金融机构自行确定保持在人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金额。
3、结售汇周转金:银行为了开展外汇业务而按照央行规定的比例保持的一定数量的外汇结、售汇人民币周转金。
4、指定生息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外汇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外币定期存款作为外汇生息资产;人民币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人民币国债或者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人民币生息资产。
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拓展资料:
一、吸收存款”、“同业存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这三个科目它们的区别如下:
1、“吸收存款”是负债类科目,它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2、“同业存放”虽然也是负债类科目,但它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
3、“存放同业”是资产类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同业的存款。
4、“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资产类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会计处理
1、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银行收到利息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银行收到贷款利息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应收取的利息。
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的利息收入,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扩展资料:
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已到付息期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的利息。
借记本科目,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溢折价”科目。
(二)按期计提债券利息时,应按已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
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未减值贷款计息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
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应摊销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贷款——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溢折价”科目。
(四)发生的其他应收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取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五)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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