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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的所得税前扣除

时间:2024-01-06 11:47:43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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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的所得税前扣除指企业或个人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财务费用支出用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过程,而个人所发生的财务费用项目中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条的内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都准予扣除;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十四条的内容规定,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务费用的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与取得经营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同时要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准予扣除的项目如下:一、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成本。成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损耗,也就是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而发生的成本。企业需要将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二、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费用是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包括已经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

三、税金及附加。税金及附加是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比如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四、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各类损失。损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资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发生的损失,应减除相关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的收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扣除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财务费用是企业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

1、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

(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其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

4、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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