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的所得税规定
时间:2024-01-06 11:22:20 栏目:学习方法
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为对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及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可以对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通过“财务费用——利息费用”科目处理,并在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中。而对于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规定扣除的利息支出,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资金的筹集方式有多种渠道,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资金占用、向个人集资等。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同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应做不同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原则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非金融企业(一般企业)来说,利息支出要区分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还是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1)一般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2)一般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这就要求企业在按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这里的金融企业指的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实务中,企业向信托公司借款的利率是较高的,企业若要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扣除,必须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如果不能提供“情况说明”,只能按照人民银行同期的基准利率进行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税前扣除利息费用的标准如下:
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费用,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第一笔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第一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第一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二、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婚前夫妻双方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费用,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购买住房,由购买人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由夫妻双方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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