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会报考税务师科目
时间:2024-01-06 11:07:21 栏目:学习方法
初会报考税务师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五门。考生需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并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证书。考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报考的科目。
税务师考试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11月份进行,各科考试题型不同,其中《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的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综合分析题;《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涉税服务实务》的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综合题。
会计证的分类
会计证的级别分别为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高级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下面具体分类:(会计从业资格证已取消)
1、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会计考试科目: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
2、中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3、高级会计职称
高级考试科目:
《高级会计实务》
4、注册会计师
考试科目:
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
5、税务师:
考试科目:
《税法(一)》、 《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
扩展资料:
制度
中国的会计师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对合格的会计师发给证书。
1927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另颁布了《会计师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会计师条例》。
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公会、会计师的惩戒处分等,都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10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可以在当地执行业务。
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考核批准,可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用注册会计师称号。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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