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4-01-06 09:53:15 栏目:学习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方式包括:
1、预扣预缴: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如果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则减除费用按照800元计算;如果每次收入为4000元以上,则减除费用按照收入的20%计算。
2、年度汇算: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临时经营,都需要到当地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票,现行增值税税率为3%,所以1000元的劳务发票需缴增值税1000/
1.03*3%=2
9.13元。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分为三级:
1、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部分,税率按照20%计算,速算扣除数为0;
2、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至50000元,税率按照30%计算,速算扣除数为2000;
3、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税率按照40%计算,速算扣除数为7000。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法律依据:
劳务报酬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组成部分,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劳务报酬该怎么缴个税?
1、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将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3、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应当按相关方法(具体方法等政策)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5、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6、劳务报酬属于外部劳务服务,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范畴,应开具普通发票。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要从工资中得出应税工资,用应税工资减去起证点,剩余的部分乘以税档,再减去该档的速算扣除数。而上海起证点一般都是5000元,应税工资是不算社保和公积金的,这就是上海工资税扣除的算法。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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