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中征收
时间:2024-01-06 08:44:08 栏目:学习方法
集中征收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审核、办理有关税收征收事宜的征收模式。
集中征收采取公开办税的形式,建立税收征收服务大厅,将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的分解,由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在大厅内设立窗口。同时以现代化的手段,实现税企、税银计算机联网,建立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销号、滞纳尾欠、查补提退、发票管理、催报催缴到会统核算、报表处理等一套系统完备、功能齐全的税收征管信息处理系统。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政策咨询的一条龙管理服务。
车辆购置税集中征收缴纳是什么意思
车辆购置税集中征收缴纳指的是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交”、“缴”都是“付出”的意思,“纳”是“接受”的意思,所以“交纳”“缴纳”含义十分接近。它们的区别在于:“缴”有“被强制”的意思,“缴纳”是“履行义务或被强制交纳”;“交纳”没有“被强制”的意思。什么地方该用“交纳”,什么地方该用“缴纳”,要分析语意。实在分辨不清楚时,就用“交纳”,“交纳”可以替代“缴纳”,但“缴纳”不可以替代“交纳”。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纳税 人办理 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辽宁省农用机动车辆税费集中征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用机动车辆税费征收秩序,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用机动车辆税费,是指对农民使用的从事农田作业或者运输以及农业、运输兼用的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农用机动车辆依法征缴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农用机动车辆税费的征收,适用本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对农用机动车辆税费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便民和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
征收场所应当设置醒目标志,并将办事程序、税费项目和标准、征收依据及工作人员职责等予以公示。第五条 征收农用机动车辆税费采取集中征收方式。实行统一税费项目、标准,统一票据,在统一地点、一次性办理有关准驾或者准运、准营等法定手续,并缴清全部应缴税费。
集中征收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或者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税务、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民的年人均收入水平,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农用机动车辆税费项目、标准,制成税费卡,实行一户一卡。对税费卡所载明的税费项目以外的税费,农民有权拒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相关税费项目,不得提高相关税费标准及向农民摊派费用。对无法律依据的收费以及摊派行为,农民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七条 使用农用机动车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法定手续,足额缴纳应缴税费。第八条 征收农用机动车辆各种费用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据。不出具该收据的,农民有权拒绝交纳。
征收农用机动车辆税款,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第九条 农用机动车辆税费属财政资金,应当根据收入的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属于专项收入的,其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变。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上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1、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看本站的观点和立场。
2、本站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若侵犯您的版权或隐私,请联系本站管理员删除。
4、本文由会员转载自互联网,如果您是文章原创作者,请联系本站注明您的版权信息。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