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制度是什么
时间:2024-01-06 08:43:23 栏目:学习方法
税收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也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采用的税款征收保障制度。税收保全制度具体表现为各类税收保全措施的实行以及征纳双方在税收保全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税收保全制度的要点包括税收保全的行为对象(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适用的前提、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的进一步措施以及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物品。
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一、正面回答
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二、拓展内容
1、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的措施及条件由法律规定,必须依法实施。
2、为什么要税收
税收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也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采用的税款征收保障制度。税收保全制度具体表现为各类税收保全措施的实行以及征纳双方在税收保全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税收保全制度的要点包括税收保全的行为对象(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适用的前提、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的进一步措施以及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物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税收保全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税收担保和税收保全有什么区别?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
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税收担保是第三人提供担保,保证纳税义务人在到期不能交税时,由担保人负责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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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通俗地说税收保全是什么意思就是你没钱,国家也不能没钱
问题三:简述税收保全的概念和形式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限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的两种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问题四: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解答】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措施,它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从广义上看,税收保全有三类。
第一,狭义上的税收保全(一般来说,提及税收保全,仅指该税收保全)税收保全的条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交纳应纳税款;
②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③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税收保全的措施及程序:在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仅由税务机关采取)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封存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扣押物品时应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开付清单。
税收保全的处理:
①缴纳的: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未缴纳的:纳税人在限期期满时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二,税务检查中的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的、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各收入的,可以按照法定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税款追征中的税收保全。(依照合同法的税收保全)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要注意与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相比较记忆)
问题五:税收保全措施如何理解?(1)税收保全适用范围
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
(2)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问题六:什么是税收保全一、税收保全的含义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二、税收保全的形式税收保全主要有两种形式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具备的条件有:
1.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财产等行为或迹象3.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之内4.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担保5.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问题七:税收保全措施的正确区分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款征收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税款征收措施。其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适用情况和具体措施上均有所区别。
一、适用情况。
1、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下,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而强制执行措施是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具体措施的区别
1、税收保全措施主要有: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2、强制执行措施则是:
①强制”扣款“,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拍卖变卖“,即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问题八:什么情况下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因此,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1号)的规定,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如果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限期缴纳税款的,则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缴税款,如果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供纳税担保,包括向税务机关提供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或向税务机关提供自己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以当作自己的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只要认为有必要,可以对有偷、逃税款行为或迹象的纳税人,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必须履行依法提供纳税担保的义务。
纳税担保与税收保全一样,都是保证纳税的措施,但是二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表现为纳税担保由纳税人提供,是纳税人自愿保证将会履行纳税义务,而税收保全措施由税务机关实施,是税务机关强制征收税款,迫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措施。
纳税担保在形式上可以分为3种:
(1)纳税保证金,是指纳税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其纳税的保证;
(2)纳税保证物,是指纳税人以自己一定量的实物财产作抵押,以保证缴纳税款;
(3)纳税担保人,是指纳税人以外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其财产担保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
问题九: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税收保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了税收保全制度,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保全制度的要点为:
1、税收保全的行为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含扣缴义务人、以及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的前提
(1)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缴纳;
(2)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财产、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
(3)不能提供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
(1)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4、税收保全的进一步措施
经局长批准,可以扣缴税款;依法拍卖、变卖。此为抵缴税款的措施。
5、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物品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2)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其他住房不为必须的住房和生活用品;(《条例》第59条)
问题十: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1,概念: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对象:
一、主体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物的对象是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3,条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四个:
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二是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三是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
四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分类: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税收征管法》分别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三处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由于许多地方存在差异,为阐述方便,我们分别称之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5,差异:
这三种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差异?
适用对象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所有应纳税款;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当期发生的税款;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
执行对象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所执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使用的对象为两种: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采取的手段
由于执行对象不同,因而采取的手段也相应地不相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手段只有一种: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而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程序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批准权限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批准权限,因而,只要是《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实施。另外两种则有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限制条件。
责令缴纳期限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期限,从法理上分析,应为当场缴纳。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5日。特殊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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