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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暂估入账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时间:2024-01-06 07:18:59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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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货款已支付,材料也已收到,但相应的发票还未收到。这种情况下,应对原材料做暂估入账处理。原材料暂估入账时,如何做会计分录?

原材料暂估入账分录

收到材料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暂估

后期收到原材料发票:

借:原材料 借方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 贷方红字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支付款项的时候: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原材料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过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和外购半成品,以及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原材料具体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暂估是什么?

暂估是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即暂估行为出现了。这样的业务主要是由于相关的经济业务已经发生,但原始票据没有及时收到或者相关结算滞后,产生了资产的增加或者经济利益的流出。在现实工作当中,还表现为管理的脱节,比如采购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取得会计所要求的原始票据,导致一种不确定行为的发生,或者一些供应商或者客户有着自己特别的处理要求,不开具发票。对于暂估业务,一般的会计处理就是在当月进行暂估核算。简称暂估。

原材料暂估入账的会计分录?

原材料暂估入账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贷:应付帐款-暂估。下个月月初做如下凭证:借:原材料-红字,贷:应付帐款-暂估红字。把暂估的用红字充掉就好了,估价应该按照实际的价格估计,因此对成本没有多大的影响。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近期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近期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账。

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因此,首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暂估入账,然后,与其他正常入库入账的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库存商品发出(包括说的销售出库)成本。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发票后的处理:

次月初,冲回暂估入库成本,以红字编制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取得发票后,编制正式入帐分录: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公司等

对于上月暂估入库并已销售商品的销售成本,从理论上应当进行调整,但是,由于企业购销活动的经常性和大量性,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出发,出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考虑,对于暂估成本的发出成本,不予单独进行调整,而是随库存商品今后的收发业务自行消化。

这也就是企业会计制度强调的暂估入库成本时应当合理估计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计算当月发出库存商品成本时,应当仍然按照规定的方法正常计算确定发出成本。

由于月初红字冲回入库,并且取得发票正式入帐,两者相抵,余额为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所以,该差额实际上应当由本月发出和月末结存的库存商品承担了。

但是,如果本月同类商品,既无月初结存,又无购销业务发生的,或者企业是使用个别计价法计算存货的发出成本的,或者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巨大的话,则该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包括及其连带影响的其他存货成本),应当调整并转入销售成本。编制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等

如果暂估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应当以红字编制上述分录。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原材料暂估入账的会计分录?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材料暂估入账的具体分录

一、入账:

借:原材料-暂估入库          

贷:应付账款

二、下月: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三、实际收到:

借:原材料-暂估入库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月底时,若发票未到,应分别存货科目,抄列清单,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以防止企业滥用暂估入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暂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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