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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怎么做会计分录?

时间:2024-01-06 07:02:00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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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核算员工工资和社保时,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时,应如何写会计分录?

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如何写会计分录?

计提工资: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缴纳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内容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等。

工资薪金总额包括什么内容?

工资薪金总额包括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社保费减免会计分录

计提社保费:

借:管理费用——单位社保费

销售费用——单位社保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单位社保费

后期社保费计提了没有缴纳,发生减免:

借:应付职工薪酬——单位社保费

贷:营业外收入

后期社保费缴纳了,发生减免退回: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工资和社保的正确分录是什么?

工资和社保的正确分录如下:

1.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银行存款

3.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计提公司负担社保,借:管理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4.支付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贷:银行存款

5.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以上是工资、个税、社保、公积金的会计分录,把所有的会计科目分成资产类和负债类。薪酬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凡是资产类的增加,就计在借方,凡是资产类的减少,就计在贷方;

凡是负债类的增加就计在贷方,凡是负债类的减少,就计在借方。

扩展资料: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发工资扣社保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法律分析:发工资并从工资中代扣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时的会计分录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 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实发数)。

一、发放工资在前,银行代扣社保在后

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管理人员的)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的)

生产成本(生产人员直接公司)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计提社保费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单位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单位部分)

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部分的社保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实际支付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

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现金

二、银行扣款在前,发放工资在后

交纳社保费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单位负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费(个人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费(个人负担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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