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时间:2024-01-06 06:50:19 栏目:学习方法
企业经营过程中,一般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对于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应计入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具体会计分录怎么做?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如何做会计分录?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是企业在一定时期 (通常为年度) 内对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以及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
法定盈余公积是什么?
法定盈余公积是国家规定企业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如果法定盈余公积积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则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如果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法定盈余公积的用途是什么?
法定盈余公积用途包括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会计分录
计提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
按提取盈余公积的数额。
借:利润分配
贷:盈余公积
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按照当期弥补亏损的数额:
借: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企业用提取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照批准的转增资本数额:
借: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一、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标准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
二、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在于各自提取的依据不同。
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
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则由企业自行决定。
三、公司法
《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与否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盈余情况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国家统一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它的提取顺序在弥补亏损之后,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但企业用盈余公积金转增本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余额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非公司制企业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可超过净利润的10%。
四、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依据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若公司当年出现亏损,下年度盈利,按《税法》以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盈利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税后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只能持续五年,五年后须用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会计分录?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的标准: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
扩展资料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在于各自提取的依据不同。
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
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则由企业自行决定。
公司法
《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与否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盈余情况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盈余公积金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分录?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为:
1、计提时: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结转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至10%);贷:盈余公积-公益金。
用盈余公积亏损:
借: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贷: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转入。
扩展资料:
法定盈余公积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转增时所留存的该科目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盈余公积(Surplus reserve):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存留于企业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积累。盈余公积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
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制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2006年新公司法仅规定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取消了所有关于“法定公益金”的规定。
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比例10%从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从第六年起只能用第六年税后利润弥补。
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在计算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股本)或派送新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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