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缴纳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会计分录是什么?
时间:2024-01-06 06:13:09 栏目:学习方法
一般来说,缴纳社保是需要单位和个人共同交纳的,那么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就需要做两个会计分录,一个是公司缴纳的部分,一个是个人承担的部分,对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应如何做会计分录?
公司缴纳社保个人承担部分的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社保(单位负担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社保(单位负担的)
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个人负担)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缴纳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负担的)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是什么?
应付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福利。
应付职工薪酬属于负债类科目,主要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关于公司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会计分录
可以。
1、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社会保险费时:
(1)公司负担的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按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
(2)个人应负担的部分从应付职工工资中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
2、按规定将社会福利费上缴社会福利机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福利费(单位、个人)
贷:银行存款
拓展资料:
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等。从社会保险费的确认、计提,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后期支付来看,这些环节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但同时又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按照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应于职工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确认当期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作为对社会劳动者的附加补偿价值,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各相应期间,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款项,并计入当期成本和费用项目,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其中,为直接或间接从事商品生产或劳务提供的职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计人相关的成本费用,发生时,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工程施工
经营费用等
贷:应付社会保险费
为行政管理人员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计人企业的管理费用,发生时,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社会保险费
企业还应该为对企业作出过贡献的离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这一费用计人企业的管理费用,发生时,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社会保险费
“应付社会保险费”科目下,可分设“应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付待业保险费”、“应付医疗保险费”、“应付工伤保险费,,等明细科目。“应付社会保险费,,科目是负债类科目,其债权人不是现在会计制度规定的“应付福利费”的债权人——职工,而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会保险会计分录
公司承担员工个人部分社保会计分录是什么
公司承担员工个人部分社保的,计提社保时,会计分录是,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科目。
企业在缴纳社保时,会计分录是,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社保个人部分会计分录怎么做
社保报销会计分录:
XX月份缴纳社保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XXX(单位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费 XXX(个人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XXX。
2.XX月份支付工资时代扣个人社保时。
借:应付工资XXX。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费 XXX个人负担部分)。
贷:现金 XXX(工资-社保费) 。
单位负担的社保费可以不提取,缴纳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个人负担部分,在实际支付工资时代扣就行了。
扩展资料: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因此,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法定的凭证。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具体措施。凡扣缴义务人实行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须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的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完税证明。
版权声明:
1、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看本站的观点和立场。
2、本站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若侵犯您的版权或隐私,请联系本站管理员删除。
4、本文由会员转载自互联网,如果您是文章原创作者,请联系本站注明您的版权信息。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