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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写会计分录?

时间:2024-01-06 06:10:27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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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生产者享受国家税法优惠,生产的农产品,属于国家免征税费的产品,其进项抵扣可以扣除,有时也需要将进项税做转出处理,对于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应如何写会计分录?

农产品进项转出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生产成本——原材料

库存商品

主营业务成本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何理解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一般在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或在月末,企业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的基本账务处理:

1、月末,企业根据本月销售各种商品、提供的各种劳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劳务成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月末,还要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是商品进销差价。

2、企业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一般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商品数量中冲减,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售退回商品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依据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合同收入时,按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借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合同完工时,按相关建造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的做法如下:

(1)发生需要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月底进行结转时:

借:应交税法-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扩展资料: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分录怎么写

进项税额转出分录的写法如下:

1、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和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和应交增值税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和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1、含税支付额还原法计算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

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2、含税收入还原法计算公式: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抵扣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

企业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时: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红字);贷:应付账款(红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企业抵扣进项税转出,应当设置“原材料”等科目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当设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科目核算。

拓展资料

抵扣进项税,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的逐步推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环节存在着税政不够完善,理解不够清晰,抵扣不够准确,操作不够规范,由此造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时,存在发票开具内容不规范,原始资料不齐全,扣税凭证不合法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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