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时间:2024-01-06 03:42:55 栏目:学习方法
企业或是商家在销售应税消费品之后,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应交税费科目核算,有关会计分录怎么做?
销售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的会计分录
1、销售应税消费品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什么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包装费各种运杂费等。此外,在有销售折扣的情况下,还应考虑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因素。
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该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什么是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是损益类科目,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具体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等。期末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应该没有余额。、
什么是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生产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销售应税消费品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要业务收入
贷:应缴税费-销项税
同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消费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分录:
1、销售应税消费品: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直接用于对外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 应付账款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对应收取的收托加工代收代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
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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