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简易计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时间:2024-01-06 03:40:28 栏目:学习方法
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款后会缴纳税款,对于房地产公司的简易计税,通常计入“预收账款”等科目,具体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房地产公司简易计税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房款
房地产预收销售房款时:
1、房地产企业收取预售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期末计算并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当收取客户全部房款,会计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
税金及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同时接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简易计税方法的内容是什么?
简易计税方法是增值税计税方法中的一种,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首先应计算确认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
销售额确认后,在根据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计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简易计税的会计分录的方法是:借:银行存款等;货: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贷:银行存款。
一般计税方法的会计分录
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什么是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是因特殊行业,无法取得或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所以采取简易计税的方法来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主营业务收入是什么?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要的经营范围所产生的收入。比如销售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商品销售收入;建筑业的工程结算款为主营业务收入等;兼营的就是兼营业务收入。
增值税有哪些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和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增值税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处置旧房产简易计税会计分录
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
务。所以,在实务中,个别房地产企业将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核算是错误的。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
计提增值税以及缴纳增值税均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同一科目中进行会计
核算。
举例:甲房地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A地产项目,建设住宅楼
14栋,属于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该项目截至2018年9月,A项目
全部预售完毕,累计取得预售收入 1.05亿元,2018年10月1-7号楼办理竣
工备案并交房,应确认销售收入0.525亿元;
2018年12月8-14号楼办理竣工
备案并交房,应确认销售收入0.735亿元。
一、预售阶段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
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
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甲
公司在预售阶段应预缴增值税=103000000/(1 5%)*3%=3000000元。据此,甲
公司在预售阶段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收到购房款时:
借:银行存款105000000
贷:预收账款105000000
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0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0
二、10月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
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据此,2018年10月1-7号楼交房时,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预收账款 52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50000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
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
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据此,当期
甲公司应纳税额为2500000元,抵减已预缴税款3000000元后,尚有500000元未抵减完,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12月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2018年12月8-14号楼交房时,甲
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73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500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当期根据销售额确定的应
交增值税税额为3500000元,抵减前期预缴的税款500000元后,应于下月申报补缴增值税3000000元。下月申报并缴纳了上述增值税后,甲公司应作如下
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需要说明的:
一是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预收款
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包括首付款、
银行按揭以及收取的尾款。另外,收取的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
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时,应当依法预缴或者申报增
值税。
二是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销售
开发产品以产权转移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何确定商品房产权转移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进一步明确,所以,各地税务机关在确定商品
房产权转移时间时规定各异。以湖北省为例,《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集》
明确: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
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
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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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
务。所以,在实务中,个别房地产企业将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核算是错误的。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
计提增值税以及缴纳增值税均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同一科目中进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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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
举例:甲房地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A地产项目,建设住宅楼
14栋,属于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该项目截至2018年9月,A项目
全部预售完毕,累计取得预售收入 1.05亿元,2018年10月1-7号楼办理竣
工备案并交房,应确认销售收入0.525亿元;
2018年12月8-14号楼办理竣工
备案并交房,应确认销售收入0.735亿元。
一、预售阶段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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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
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甲
公司在预售阶段应预缴增值税=103000000/(1 5%)*3%=3000000元。据此,甲
公司在预售阶段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收到购房款时:
借:银行存款10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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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预收账款105000000
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0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0
二、10月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
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据此,2018年10月1-7号楼交房时,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预收账款 52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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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50000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
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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