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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什么

时间:2024-01-06 02:18:30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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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符合以下要求: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的设立有两种方式:第一,在公司登记时选择注册公司类型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第二,在年度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一定限额后,改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不能返还小规模纳税人,当应税劳务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将强制晋升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怎么认定?

一、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二)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2.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3.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三)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实或证件不齐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所有申请资料、证件退还给纳税人如经审核资料、证件齐全属实的,应发给申请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四)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在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五)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是其他纳税人的,报县、市国税机关审批。

(六)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也可发给专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确认专章。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

首先是规模上的标准: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 增值税 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其次是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方面的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十一条 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 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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