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的特性
时间:2024-01-06 01:08:28 栏目:学习方法
征信的特性包括:
1、真实性:征信机构基于第三方立场提供被征信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对信用报告的内容,不妄下结论,在信用报告中摒弃含有虚伪偏袒的成分,以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
2、全面性:资料全面、内容明晰,被征信人,不论企业或个人,均处在一个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中,能够全面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
3、及时性:征信应反映被征信人最新的信用状况,避免因不能及时掌握被征信人的信用变动而为授信机构带来损失。
4、隐私和商业保密性:对被征信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征信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什么是征信?征信有哪些特性?
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
征信的特性
1.征信信息的客观性:指的是征信信息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征信信息的客观性表明征信信息的认定具有可靠性。一是任何征信信息都会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在客观的征信体系保有的各种印记或痕迹,这种印记和痕迹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客观的、内在的联系。
2.相关性:指的是某些事实必须与待确认的事实具有实质性的联系,这种联系能为人们所认识并现实地加以利用。从实质性角度来说,征信信息适用的关联系必须针对的是其所针对的实质性问题。有些征信信息尽管它与需要风险关联的事实有某种客观联系,但由于某种原因,这种联系不能作为风险对抗的凭证,它仍然没有关联性。征信信息的关联性并非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研究关联性实际上所指向的共同目的就是更多地创设或发现逻辑严密的“轨道”以期“直通”关联性,使征信信息能够更有逻辑性地评定,从而改变关联性的裁判完全依赖“感觉”、过于“随意”的状况。
3.征信信息的相对性:是指征信信息主要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征信信息关联的当事人一方能基于风险对抗要求而援引抗辩,从主体方面看相对性,是指征信信息的适用只能发生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风险抗辩的情形下才能得以适用从内容的角度看,是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只有相对法律关系当事人才能享有适用征信信息对抗的权利义务,除此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拓展资料: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信息就可以看出,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从该目的性可以看出,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目的就是在于界定商业银行风险和个人信用之间的问题,该问题就是一个私权范畴的问题,说的明确一点,该办法的主要的目的就是界定法人和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之间的风险分配问题,所以该问题的界定只能限制在私权领域。
征信的特点是什么
征信的特点:
1.征信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尊重事实,让事实说话,即这条信息是可验证、有记录的。对于信息准确性不高的信息,坚决不能采集,因为异议处理将会使征信活动从经济层面看很不划算,并且会影响到征信的公信力。
2.综上所述,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3. 征信最为重要的作用显然是为了防范在非即付经济交往中受到损失。征信简单理解就是指具备专业化独立性的第三方机构,依法通过采集整理保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根据要求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的服务作用,是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
好的征信一般具备这样几个特征:
1,不黑。在征信中不要出现呆账和超过90天以上的逾期等等信息。如果出现这样的字样就是黑户了。
2,逾期次数不多。偶尔出现一两次逾期还是可以的。但是连续三个月都是逾期,并且在两年内累计六个月逾期就是不可以的。
3,不白。有的人是白户。他就认为自己的征信好。其实不然。你只是没有和银行有过交道而已。不代表你的还款习惯好。
4,不多。征信上负债不要太多。如果征信上显示负债很高的话,说明最近你比较缺钱。所以,不要有太高的负债挂在征信上。
5,不乱。最近查询的次数不要太多太乱。如果最近两个月有10条以上的查询。那这样的征信就太乱了。最近2个月不能超过5次机构查询。一条查询也没有是最好的。
6,结清记录。如果征信上显示有车贷或者是房贷或者是其他贷款的结清记录。那说明还款能力和还款习惯都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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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记录的特点是什么
特点如下:
1.具有综合性。既有正面的信用记录,也有负面的信用记录;
2.具有历史的延续性。既有一次性的记载,也有屡次连续性的记载;
3.具有鲜明的个性。无论是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是个人的信用记录,均具有排他性,不可简单直接相加或类比;
4.信用记录与其所对应的记录主体具有相斥性。即信用记录的当事人只有通过第三方才能形成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记录,信用交易的当事人自身不能出具自我主张的信用记录,也不能为对方出具信用记录。
【拓展资料】
信用记录指信用评级机构依托来自某一渠道或社会各方、能够判断经济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按一定标准和指标进行评价之后,用一定符号或文字表示的关于经济主体信用的说明。
个人信用档案被形象地称为第二张身份证。在发达国家或地区,每一个参与信用交易活动的经济主体都会有一份对应的信用档案。该档案中记录了评价个人信用价值的信用信息,是各类信用记录的集合,通常以电子数据形式进行存储。个人的信用档案是由个人征信局一类的征信机构制作的。个人征信局主动替所服务的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制作信用档案。个人征信局制作的个人信用档案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原则是既满足信用经济发展信用信息的需要,又要维护个人隐私不受到侵犯。因此,法律严格规范制作个人信用档案的征信机构的业务操作,包括信息采集。
在国外一般负面记录保留7年,破产记录一般保留10年,正面记录保留的时间更长,查询记录一般保留2年。
个人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向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或贷款时,银行会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将自己的信用报告拿来看。二是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各地的征信管理部门查询。
除本人外,只有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和进行贷后管理时才能直接查看用户的信用报告,而且商业银行还必须事先得到用户的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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