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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支付能力原则

时间:2024-01-06 00:51:12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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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能力原则是根据纳税人支付能力的大小来分配税收额度的原则,它要求税额的分配应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呈正向变化。能力大者多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能力相同者负担相同的税收,能力不同者负担不同的税收。

对于如何判定两个经济主体的支付能力相同还是不同,理论界有“主观说”以及“客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认为应该根据纳税人承受税收负担后主观心理感受来判定其支付能力的大小,而“客观说”主张通过客观标准来判定经济主体的支付能力相同还是不同。



在税制设计时如何体现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

受益多的多交税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支付能力强的多交税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支付能力原则强调根据经济主体支付能力的大小来安排其应承受的税收负担。该原则认为两个经济主体支付能力相同,则应承受相同的税收负担;如果支付能力不同,则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以此来体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平原则。

扩展资料:

税收应当建立在个人财务状况基础之上的原则。因此,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支付更多的税额。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已采用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来作为其税制的基础。与纳税的受益原则不同,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更符合大多数政府将收入从高收入者再分配到低收入者的意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

为什么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要体现支付能力原则?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要体现支付能力原则,主要是体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平原则。

所谓支付能力原则,即是要求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分担税收,能力大者多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能力相同者负担相同的税收,能力不同者负担不同的税收。

支付能力原则强调根据经济主体支付能力的大小来安排其应承受的税收负担。该原则认为两个经济主体支付能力相同,则应承受相同的税收负担如果支付能力不同,则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以此来体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平原则

判定两个经济主体的支付能力相同还是不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应该根据纳税人承受税收负担后主观心理所感受的痛苦来判定其支付能力的大小,具体分为三个原则:

(1)绝对均等牺牲原则。主张纳税人纳税后所减少的效用的绝对量应该人人相等,实际是主张等额纳税

(2)比例均等牺牲原则。主张纳税人纳税后所减少的效用量与纳税前效用量的人人相等,这实际是主张等比纳税

(3)等量边际牺牲原则。主张因纳税而减少的边际效用量人人相等,由于边际效用递减,所以这一原则实际是主张高收人者要把收人的较大份额交给政府,而低收入者则把收入的较小份额交与政府或者干脆不用交。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通常所采用的三种税率形式,即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事实上是以主观说作为理论基础的。

二主张通过客观标准来判定经济主体的支付能力相同还是不同。这又分为三个标准,即所得、消费和财产。用这三个客观的标准来衡量经济主体的支付能力通常被认为各有得失,因而三者不能相互替代,而只能是通过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来全面反映经济主体的支付能力。现代国家税制体系所包括的三大主体税类,即所得税类、流转税类和财产税类,其理论依据实际是衡量支付能力的“客观说”。

从整体和长远来说,公有制经济必须使绝大多数人公平地收益,否则就不能认为某种经济是真正的“公有制”经济。

在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条件下,在公有制经济对国家财政已经长期并将继续做出重要贡献的条件下,我国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当然地应以绝大多数人公平地承受负担和公平地享受利益为其目标。同时,我国的经济又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为了公平竞争的实现,必须公平税负,并使所有的经济主体公平受益,而不应有财政上的差别待遇。

但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局限性:

一、容易引起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不利于培养自主申报纳税意识。由于单纯按支付能力大小来确定税收负担,即纳税人支付能力越强,缴纳税款越多,但支付能力的强弱有时并不与其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得到的利益大小成严格的正相关关系。因而,那些支付能力相对较强而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得到的利益相对较少者,很容易产生抵触情绪。

二、不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单纯以支付能力大小来安排税收负担,特别是按支付能力的大小累进课税时,易使税收产生明显的替代效应,使投资者以消费或储蓄替代投资,劳动力供给者以闲暇替代劳动等。这显然会加重税收的超额负担,不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综上所述,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要体现支付能力原则,主要原因是体现一个公平,尽管还存在着其局限性,但是在当前社会意识形态情况下,是相对比较合理的原则。

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与受益原则有什么不同

按照纳税人支付能力确定纳税负担的原则称为支付能力原则。受益原则是将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所获得的利益大小作为税收负担分配的标准。

纳税人支付能力依据其收入或财富来衡量。支付能力原则得出了平等观念的两个推论:纵向平等和横向平等。纵向平等认为,支付能力强的纳税人应该缴纳更多的税款;横向平等认为,有相似支付能力的纳税人应该缴纳等量税收。然而,这些平等的概念虽然被广泛接受,但很难简明地运用这些概念来评价一种税制。这一原则并不具体说明某经济状况较好的人到底该比别人多负担多少。

受益原则的理论依据是政府之所以能向纳税人课税是因为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得了利益,因此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只能以他们的受益为依据,受益多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受益相同者负担相同的税收,受益不同者负担不同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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