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在地
时间:2024-01-05 18:38:08 栏目:学习方法
居民个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所在地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其中,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应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所在地为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则纳税所在地可选择其中一处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纳税所在地可选择其中一处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所在地为我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我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所在地为户籍所在地或我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户籍所在地与我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纳税所在地可选择其中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我国境内没有户籍的,纳税所在地为我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根据所属单位不同分为四种: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同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所得税缴纳地如何确认
个人所得税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如果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以及从境个取得所得的,可由纳税义务人任选一地申报纳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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