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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时间:2024-01-05 18:33:33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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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指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等。其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指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将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项目进行列示并用于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而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质上是国家为降低企业税负水平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



企业所得税怎么抵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计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按现行税收规定,纳税人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纳税人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分别为2%、14%、2.5%),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纳税人超过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则不得扣除。纳税人发放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数计提三项经费。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3%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8、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等等

扩展资料

规定了补充养老保险的限额和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企业为所有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如果一个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对一些员工,应当把所有员工的合理的年薪的产品参加保险的人数,并把它作为税前扣除的基础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并扣除根据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而制定的。 《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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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符合一下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合理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3、相关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4、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权责发生制原则。这一原则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常见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购买不动产、货物、工业性劳务、服务,接受劳务、受让无形资产,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

2、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3、向银行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银行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

4、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5、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6、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7、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

8、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的规定执行。

9、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10、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表,支付职工薪酬的工资表,差旅费补助单据等内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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