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资讯 > 学习方法学习方法 订阅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之一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概述

时间:2024-01-05 18:04:44 栏目:学习方法
【导读】:4304目录(https://www.4304.cn)在线提供,学习方法「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之一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概述」,供学习方法爱好者免费阅读。本文地址:https://www.4304.cn/news/271627.html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可以视同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情况进行认定的过程,也称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的内容可以了解,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范围包括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和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和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和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视同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是什么意思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情形: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哪些特殊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范围外,请问还有哪些特殊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有:第一,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二,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第三,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标签:

版权声明:

1、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看本站的观点和立场。

2、本站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若侵犯您的版权或隐私,请联系本站管理员删除。

4、本文由会员转载自互联网,如果您是文章原创作者,请联系本站注明您的版权信息。

上一篇:emba学校入学条件 下一篇:

学习方法推荐

本网站所有的文章都转载与网络(版权为原作者)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转载是处于提供更多信息以参考使用或学习、交流、科研之目的,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转载文章涉及您的权益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话和邮件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