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征期的适用包括
时间:2024-01-05 18:01:15 栏目:学习方法
简并征期的适用包括以下两方面:
1、简并征期适用于那些经营地点比较偏远、缴纳税款数额比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纳税人。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2、简并征期只能适用于达到起征点以上,实行了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了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且经过核准。
采用了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月定额,原则上其纳税期限应该合并为一个季度,经过核准之后,采用简并征期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原则上其纳税申报方式一年内不得变动。
十堰市税务局简并征期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的规定,为推进全省地税征管基础建设,现将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推行简并征期的纳税申报方式,是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各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做好简并征期工作。
2、各市(地)局可根据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经营期限、纳税额度、纳税地点、纳税信用等情况,确定其按季、半年或按年申报缴纳税款,既要方便纳税人,又要有利于税收征管。
3、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进行处罚。对多次违规申报的,可取消其简并征期方式,恢复为按月申报缴税。
4、对确定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要相应调整税收征管软件有关纳税期限的参数,确保微机工作准确无误,正确计算申报率,提高征管质量考核水平。
5、各地要顺应推行简并征期工作的需要,创建多元纳税申报方式,推行简易申报,方便纳税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6、各地在推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什么是申报纳税的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税务机关依据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申报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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