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基础数字是什么
时间:2024-01-05 17:55:44 栏目:学习方法
农业税基础数字是计算征收农业税的一些基础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税率、依率计征税额、计税细粮价格以及纳税人数等等。这是核定与分配农业税征收任务,开展征收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时候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农业税的征收标准
一、正文回答
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分析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后来被废除,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
三、农业税征收范围
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农业收入。根据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2、经济作物的收入,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3、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牲畜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等;
4、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的区别有哪些?
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的区别是向国家缴纳的税费不一样。“十五税一”是指地主向佃农收取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五即产量一半的地租后,地主再向国家交纳土地产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赋。也就是土地产量为十份,地主与佃农五五开后,地主再向国家交一份的税。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五十,税率为十分之一。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十五税一”。所谓的“三十税一”,也并不是指地主向国家交土地产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赋,而应该理解为,土地产量为十份,然后三七开,佃农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为田租,地主再向国家上交一份税赋。即地租率为百分之三十,税率仍为十分之一。“什五税一”、三什税一”并不是税率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义。
拓展资料:
1,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收为春秋时期(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调”,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期间在历朝对税制多次进行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农业税。中国为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从现代意义来看,农业税一直被农民称为“皇粮国税”,尽管农民负担问题一直困扰中国大陆,但农民一直认为纳税是一种义务,对农业税未有对抗心理。到2005年废止农业税止共计实行了整整2600年。中国古代农业税收以什么为标准 中国的农业赋税制度起源于夏商周的贡赋制。
2,《孟子,滕文公》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即通常所说的“贡、助、彻”。农业赋税始终是和国家的土地制度紧密联络在一起的。我国古代曾进行过多次农业税收制度改革,具有代表性的有:鲁国的初税亩。春秋以前,土地实行井田制,归王室所有,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3,到了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在井田以外开垦的私田日益增多。由于私田不属于王室所有,无须向王室交纳贡赋,全部收获都归私田的所有者支配。这就冲击了“田里不鬻”的土地制度,动摇了助耕公田的井田做法,瓦解了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改革。据《公羊传》记载“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即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收税,税率为产量的十分之一。初税亩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和地主经济的合法地位,标志着我国农业税赋制度从雏形阶段进入成熟时期。
农业税的农业税税率
国家对农业税纳税人规定的纳税比例,即计算征税对象每一单位应征税额的比率。由于我国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计征,所以农业税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常年产量之间的比率。建国初期,我国农业税实行累进税制,其税率也是累进税率;以后改行比例税制,税率也相应改为比例税率。此外,农业税税率有平均税率和适用税率之分。
农业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农业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是指按不同地区分别规定农业税的税率。农业税征收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并且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我国地域辽阔,兼有亚热带、温带、寒带三种不同的气候。由于自然条件相差悬殊,加上耕作条件和生产投资也不一致,所以农业生产发展很不平衡,农民收入因地而异。为了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农业税条例只规定15. 5%的全国平均税率,而授权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上而下地逐级规定差别税率。这种税制充分体现了统一领导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适应各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平衡了各地的农民负担。
农业税平均税率
农业税平均税率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全部纳税人应缴纳农业税税额与计税收入的比例。这个比例,如果是对全国来说的,就叫作全国平均税率,如果是对省来说的,就叫作省的平均税率,如果是对县来规定的,就叫作县的平均税率。国务院根据农业税条例第10条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平均税率分别规定为:北京15%、上海17%、河北15%、山西15%、内蒙古16%、辽宁18%、吉林18.5%、黑龙江19%、陕西14%、甘肃13.5%、宁夏13.5%、青海13. 5%、新疆13%、山东15%、江苏16%、安徽15%、浙江16%、福建15%、河南15%。湖北16%、湖南16%、江西15.5%、广东15. 5%、广西14%、四川16%、贵州14%、云南14%。西藏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自行规定注(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本地实际,分别规定所属各地区的税率,各县市可以根据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乡镇的税率,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执行。1961年统一调减全国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后,由于有一些省调高农业税计税产量,使条例规定的税率与实际执行的平均税率有所变动。1995年全国农业税决算年报统计的平均税率为8.7%。
注(1)根据当时的行政区划,天津市包含在河北省之中,海南包含在广东省之中。
农业税高限税率
农业税条例规定的各地实行农业税税率的最高界限,即地方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常年产量的 25%。从体现负担政策来说,国家在规定了全国平均税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税率的同时,必须对各地制定的税率进行限制,避免各地规定的税率过高或高低悬殊,而加重农民负担或者影响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
农业税名义税率
“农业税实际负担率”的对称,即农业税应征税额占常年产量的比例,也就是农业税条例规定征收农业税使用的税率。由于农业税采取稳定负担政策,负担额以常年产量为依据来确定,且一定几年不变,增产不增税,使得农业税税率出现了名义税率和实际负担率的差别。它不能反映农民当年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
农业税实际负担率
“农业税名义税率”的对称,即实际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包括各地征收的农业税地方附加)占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实际负担率可以确切地反映出当年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几十年以来,由于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而农业税总体负担稳定不变,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已由50年代的10%以上,下降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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