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济贫税
时间:2024-01-05 17:49:39 栏目:学习方法
济贫税指的是英国圈地运动后为救济贫民而征收的税,兼具各种税课性质,根据不同情况而落在衣产品和制造品的消费者身上、落在资本利润上和落在地租上。济贫税在特定时期内的作用是依据它在该时期中对于农场主的利润和制造业者的利润的影响是否均等和判断当时的情况是否能使农场主有提高农产品价格的能力而确定。但是济贫税也存有弊端,落在农场主身上的数额比落在制造业者身上的数额要更大。对农场主是按照获得的实际产量计征,而对制造业者只按生产所需的厂房建筑的价值计征,忽略了是否使用机器、劳动或资本的价值。
什么是《济贫法》
英国历史上颁布的关于社会救济的法律。产生于16世纪,一直延续到1948年。16世纪英国圈地运动迫使众多农民背井离乡,沦为流浪汉,失业现象日益严重。英国统治者被迫考虑救济贫民问题。 1572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开始征收济贫税,1576年又设立教养院,收容流浪者,并强迫其劳动。1601年颁布第 1个重要的济贫法。授权治安法官以教区为单位管理济贫事宜,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费。救济办法因类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者,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作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 斯图亚特王朝于1662年通过《住所法》,规定贫民须在其所在的教区居住一定年限者方可获得救济。1723年的济贫法更进一步规定设立习艺所,受救济者必须入所。由于在执行中弊窦丛生,1782年的法律又作出相反规定,把原料发给有劳动力的贫民在家作工,只把年老及丧失劳动力者集中起来救济。 1793年对法战争开始后,各地发生抢粮事件,于是伯克郡济贫官员于1795年 5月在斯皮纳姆兰村开会。决定向收入低于公认最低生活标准的工人提供补助,即所谓“斯皮纳姆兰制”,用以缓和阶级矛盾。到1832年,除诺森伯兰及达勒姆两郡外,英国各郡均实行“斯皮纳姆兰制”。
编辑本段修正
1834年议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这是1601年以后最重要的济贫法,史称新济贫法。该法取消“斯皮纳姆兰制”的家内救济,改为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习艺所中从事苦役的贫民。所内的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劳动极其繁重,贫民望而却步,被称之为劳动者的“巴士底狱”。在管理上,中央设置三人委员会,在地方各教区联合区组成济贫委员会,管理济贫事宜。1847年,中央的三人委员会改为济贫法部。1871年,济贫事务改由地方政府部管理,但习艺所的惩治原则一直未变。 20世纪以来,济贫法的重要性逐渐降低。待到1946年的《国民保险法》和1948年的《国民救助法》通过后,卫生部主管的社会保险已完全代替济贫,济贫法失去作用。 苏格兰的济贫制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相似,但在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两王国合并后,由议会通过专门适用于苏格兰的法律。这里没有象英格兰和威尔士那样的教区联合区和济贫委员会的组织,且在1921年以前没有救济有劳动力的失业者的法律。
编辑本段主要内容
各教区负责向居民和房地产所有者征收济贫税,以此为来源给无力谋生的贫民发放救济。 通过各教会的教区组织失业者从事劳动,安排未成年的孤儿学工。 济贫法所体现的进步: 政府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介入福利领域,干预贫困问题,从而部分地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社会福利和济贫活动摆脱狭隘的地域性,开始走向社会化、国家化。 济贫法的局限: 对贫困问题的认识模糊不清。 政策和应对措施的局限。 18世纪后半期,英国进入了产业革命阶段,议会于1782年又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扩大了济贫面,对教区收容院以外的贫困者给予救济。此法案使政府财政支出增大。 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济贫法”的修正案,即为后人称之为“新济贫法”。新济贫法对申请救济的贫困者要进行严格分类和考查。
济贫法的主要内容
各教区负责向居民和房地产所有者征收济贫税,以此为来源给无力谋生的贫民发放救济。
通过各教会的教区组织失业者从事劳动,安排未成年的孤儿学工。
济贫法所体现的进步:
政府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介入福利领域,干预贫困问题,从而部分地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社会福利和济贫活动摆脱狭隘的地域性,开始走向社会化、国家化。
济贫法的局限:
对贫困问题的认识模糊不清。
政策和应对措施的局限。
18世纪后半期,英国进入了产业革命阶段,议会于1782年又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扩大了济贫面,对教区收容院以外的贫困者给予救济。此法案使政府财政支出增大。
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济贫法”的修正案,即为后人称之为“新济贫法”。新济贫法对申请救济的贫困者要进行严格分类和考查。
英国济贫法简介 英国济贫法的性质和目的
狭义上,英国济贫法特指的是时期颁布的《济贫法》,也就是英国历史上的1601年《济贫法》。这份《济贫法》说起来好听,其实是有很大的时代局限性的,它颁布的目的其实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与其说是为了救助贫困人民,不如说是为了更好地剥削这些人。
《济贫法》是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为了将拒绝劳动的大批贫民送进济贫院或羊毛和纺织业工厂而下令颁布的一项法律。《济贫法》是帮助和救济贫困人民的法律,是最早应对贫困问题的措施。它是由 *** 征济贫税,用以救济贫民,并由慈善机构教会施予从事劳动的贫民,而不愿劳动者则被送进济贫院或投狱。
《济贫法》的实施,目的在于缓和因圈地运动而失业的大批贫民的反抗情绪,迫使其接受资本主义的剥削,用国家权力迫使他们转化为近代工资劳动者。因此,《济贫法》被人称为是14世纪以来英国 *** 强制乞讨流浪者从事劳动的各种刑罚和禁止施予有劳动能力的人以救济的“血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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