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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加成加倍征税调节

时间:2024-01-05 17:45:18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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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成加倍征税调节是一个税收术语,指税收调节的一种方式,它是利用对某些纳税人加成、加倍征税实现的。加成加倍征税,是税率的延伸。

为了限制某些产业、部门、产品的发展,除了以高税率进行调节外,还可以通过对其加成加倍征税,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达到限制其发展的目的。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加倍征收。

加成加倍征税是税收遏制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税收调节不可缺少的手段,它是在实现了以税率进行的税收调节后对一部分纳税人或经济活动进行的再调节。



税收加成与附加的区别

税收上的加成征收与附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加成是指在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税额后,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附加是指在按规定税率征税以外,另加征一定比例的税额,以满足地方财政的一些特殊需要。

加成,一般是用提高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办法来调节收入、限制不利于计划经济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方式。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收入,除按临时经营的税率征税外,还可加成或加倍征收。

附加,是国家在征税的同时,附带加收一定比例的收入,纳入地方财政,作为地方机动财力,因此又称地方附加。它的性质不是税收,而是国家财政为地方征集财力的一种通用方式。附加率与使用范围,由国家法律规定,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违反。目前,税收上的附加,有的是税外附加,也有税内附加;有的是按应纳税额附加,也有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加的。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

(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这里的地方所得税实际上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我国现今附加税的征收,通常都有税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会福利、发展教育以及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等。

所谓加成,是在原有税率的基础上再加上加成率来计算应纳税额的吗?

加成,就是在原有税率的基础上再加上加成率来计算应纳税额。

加成征收是指对课税对象在依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对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加征一成即10%。加成征收实际上是法定税率的延伸,是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加重征税的措施。在我国,加成征收的运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限制纳税人的某些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加重课税的方式。另一种是对个别利润(收入)较高的纳税人所采取的调节收入的措施。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加成征收是指对课税对象在依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对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加征一成就是在原税率(税额)上加征10%,加征二成就是在原税率 (税额)上加征20%,余类推。

加成征收实质是税率的延伸,是税率的补充形式,是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加重征税的措施。实行加成征收的目的在于配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调节纳税人某些过高的收入,或限制某些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经营活动。例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个人一次取得劳动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实施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在我国,加成征收的运用有两种情况:

1、为了限制纳税人的某些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加重课税的方式。

2、对个别利润 (收入)较高的纳税人所采取的调节收入的措施。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是采取按“次”缴纳税款的。税法对于不同的劳务报酬运作,在 “次”上具体的规定:

一是对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二是对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则采取了加成征收的做法,即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这样劳务报酬适用的税率就演化成了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上述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避免超额税收负担,就应该在“次”的规定上进行筹划。首先,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在可能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分割,将“畸高收入”分解为“小额收入”,当然这种分割应该是能够说服人的。比如,设计师李刚为某公司进行设计和安装。根据双方口头约定,这项工程的设计费20000元,安装费25000元。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李刚没有马上与对方签订合同,他去了至诚税务师事务所找到好朋友注册税务师秦明,想请秦明帮他进行一下税收筹划。秦明对李刚说了两种方案。第一个方案:李刚与对方签订一份设计安装合同,完工后由对方一次性支付其劳务报酬45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样的方案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1-20%)×30%-2000=8800(元)。第二个方案:李刚与对方分别签订设计合同与安装合同,设计合同的劳务报酬金额为20000元,安装合同的劳务报酬金额为25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设计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0=3200(元);安装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1- 20%)×20%-0=4000(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 4000=7200(元)按照第二个方案,李刚就可以节税1600元。其次,对于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在筹划时有一定的难度,关键取决于对“同一事项”的认定。例如个人演出、文艺演出是“同一事项”,但是演出的形式很多,不同的演出形式是否属于“同一事项”,税法上没有严格的界定。再如讲课,按“同一事项”界定,只要是讲授都属于“同一事项”,但是讲课的形式也很多,如授课、报告、实习、实验、座谈等,税法上也没有严格界定。按税法规定,劳务的内容包括近30项,不同的劳务都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在空间上将 “同一”劳务分解为不同形式的劳务,就可以避免“同一事项”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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