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什么
时间:2024-01-05 17:10:26 栏目:学习方法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动产,其特征体现在用益性;独立性;占有性。
用益物权是指什么
指的是用人物权人依法享有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
【法律分析】
对于用益物权的具体认定情况,是需要根据物权的类型和有关事项来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用益特权的内容来进行办理。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这种分离适应了商品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的需求,对于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充分发挥物质资料的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什么是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包括具体特性和比较特性。
具体特性:
1、目的的用益性。
2、地位的独立性。
3、客体的限制性。
比较特性: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意义:
1、促进物的有效利用:在用益物权法律制度条件下,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对他人之物的使用获得利益,从而使人们在不能取得或不必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时,也能利用该物而获得利益。
2、保障物的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平衡:用益物权制度不仅是在物的所有人和利用人之间维持利益平衡,还要维持社会与物的所有人及利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3、维护物的利用秩序:
①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模式。
②公示既有用益物权。
③规制用益物权变动方式。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也就是说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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