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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是什么

时间:2024-01-05 17:03:42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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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2001年,浙江省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此次修改后的新《办法》除了明确规定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外,还增加了海域使用转让、出租、招标、拍卖等环节的细化规定,对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要求按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征收海域使用金。新《办法》分渔业、交通运输、工矿、旅游娱乐、海底工程、围海造田等12大类27个小项,按照其对海洋资源的利用方式不同,其征收标准从3元/年·亩至1000元/年·亩不等。新《办法》大幅提高了围海造地项目的征收标准,最高达一次性征收2万元/亩。除国家明确可以减免外,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用设施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海,以及渔民个人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养殖用海和其他确有困难需要给予政策性减免照顾的项目用海等,新《办法》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没有海域使用证允许收海域使用金吗?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征收海域使用金是实现国有资源性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对不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不得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对违反规定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查处。

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对无故拖延、恶意拒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单位和个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海域使用金。逾期仍不缴纳,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一律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将按规定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使用国家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使用国家海域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服务事业和建筑、设置公共设施的,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必须按本规定登记备案。 二海域使用证制度。本规定适用于转移海域使用权的我国境内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 转移海域使用权的行为,包括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出租。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系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的转让,系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再有偿让与其他使用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海域的综合管理,保证海域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开发,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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