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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什么

时间:2024-01-05 16:46:20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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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法律事实确定的情况下,根据立法目的以及公正、合理的原则,通过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并自主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税务执法自由裁量权具备以下特征:权力行使方式的可选择性,指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力或如何行使这一权力;权力行使时限的不确定性,指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税务机关自行选择时间做出行政决定裁量的权力;权力适用种类、幅度的较大弹性大,指在法定的幅度内,税务机关对特定事项做出适当的处理;权力行使标准的难认定性,指税务机关在缺乏认定标准的法定条件下,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运用权力的标准。



什么叫自由裁量权

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基于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公正、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法官审理疑难案件中,所必须的运用的司法权,当法律空白、冲突时,法官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独立判断、权衡并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

执法办案中心运行过程发现的问题

存在问题:

1.执法程序不规范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对税务机关

执法程序的规定。如对于执法中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向

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等规定。执法程序瑕疵必然会损害

检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税务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对执

法程序重视不够,税务人员运用随意,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的现像时有发生。比如在基层分局,有的单位在逾期办理税

务登记、逾期申报处罚实施环节,虽然管理分局管理员在行

政执法模块中做好相应的处罚数额,但征收单位没有相应的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只是“收款开票”,严

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

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的规定。

其他的还有未按规定程序核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营业额,未

向纳税人出示检查证件、未按规定回避、未履行告知义务就

处罚等行为。

2.调查取证存在瑕疵

税务稽查对案件证据有较高要求,只有在稽查过程中调

查搜集到充分证据资料,才能对稽查相对人的税收情况进行

正确的定性、定量处理。尽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调查取

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证明力

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证据取得方式不合

法、证据的关联性差等取证瑕疵严重影响了稽查工作质量。

3、滥用自由裁量权

税务自由裁量权是税法赋予的在税务执法过程中由税务

机关在-定幅度内自由定性及定量的权利。自由裁量权的行

使涉及到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运用的各个方面,关系到税务

相对人责任的有无、大小及多少问题。目前,税务实践中,存

在税务人员主观或客观滥用定性及定量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范围过宽,同种案情异种定性、相似

情节差别对待的现像较为普遍,如对个体工商户定额的核定。

4、税收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

税收法律文书是税务执法中实现权力和履行职责的重要

凭据,没有税收法律文书或使用不规范、不真实的税收法律

文书,是导致税务行政争议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有的单位使

用法律文书不够严肃,在日常税收活动中,许多基层单位和

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法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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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税收执法手续,尤其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

据和理由,应当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如:责令纳税人限期

纳税时,不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有口头告知现象,为今

后解决涉税问题埋下隐患文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有的没

有法制员签字,有的签字是机打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

登记备案的资料不登记备案等。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自由裁量权一般与行政行为结合在一起,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因此,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任何行政部门都多多少少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009年7月4日,广州市政府出台了《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在市城管局、规划局等5个部门开始试行。该规定预示着全市9782项行政执法行为将逐步细化,以最大限度地压缩执法人员手中的“弹性空间”。这是全国第一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地方性政府规章。

中国已有部分地区对规范自由裁量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大多是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而广州市的规定则以政府令形式,规范了所有的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按照规定,广州市的各级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各种执法行为的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并对外公布实施。 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一些征纳事项享有的具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自由裁量权如果应用得当,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和作用;但如果不加约束、泛滥成灾,就会成为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进而产生大量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须规范,不能太自由。

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不仅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和税款征收,而且也影响税务机关的形象和行政权威。

首先,需要细化征收标准,削减征税弹性。征收标准不明确、弹性大是导致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根本的原因。目前当务之急就是对征收项目进行细化,对标准进行细化,尽可能缩小标准中存在的弹性范围,缩减标准之间的绝对差距,将征收的弹性压缩至最低。没有了弹性,自由裁量也就难以为继。

其次,公开税务信息,让自由裁量权在阳光下运行。自由裁量权泛滥的前提,就在于相关税收政策信息的不公开,对某个征收对象征收信息的隐秘和保密,难以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各种监督力量的的关注。因此,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应坚持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政策和数据信息,一律对外公布,并建立定期检查和申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的效力。

再其次,完善问责机制,建立自由裁量责任追究制度。责任意识不强、问责机制不严是导致自由裁量权泛滥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对征税行为实施科学的问责管理,对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随意更改征收标准、执法失偏失软的行为,以及导致税款流失的人情税、关系税等行为,一律严肃处理,严厉追究责任。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为打造“阳光执法”,将“放在抽屉中”的自由裁量权,拿到桌面上来。裁量标准的细化,较好地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对号入座,自觉接受处罚,从根本上消除因条件模糊、人为因素,造成行政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和不公开、不公正性。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公布实施。”按照规定,广州市的各级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各种执法行为的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并对外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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