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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的权利

时间:2024-01-05 16:33:52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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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的权利是,在诉讼成功时,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对其诉讼费用予以补偿。这种费用补偿鼓励了那些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的股东,因而是公平的、合理的。另一方面,鉴于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利它性的特征,股东通过诉讼取得的赔偿金通常应当归还公司,而不是按比例分配给股东。然而,如果公司的大股东或某些股东是致害人,那么获取的诉讼费用补偿将回到公司,供这些大股东或股东支配,显然对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是有失公平的。为了使从致害人那里取回的损害赔偿金限定在“善意”股东之间受益,参考国外的法庭判决一般将此损害赔偿金在善意股东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的权利有哪些?其中最重要的权利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因出资而享有对公司的一系列权利,具体归纳如下:

1.红利分配权;

2、表决权和重大决策参与权;

3、股东身份权;

4、知情权;

5、股权转让权及优先购买权;

6、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

7、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权;

8、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请求权、撤销决议请求权;

9、股东代表诉讼权和股东直接诉讼权;10.剩余财产分配权;11.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12.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在这一系列的权利中,股东最重要的权利包括股东财产权利和公司决策的权利。

对于财务投资者来说,其更关心财产权利,如股权的价值、股权分红;对于大股东或创始人团队来说,公司的控制权更为重要,其更关注表决权等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有哪些?

股东权利,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相对于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权利。股东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国家,股东权利可能会有所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权利也不一样。在中国,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1] 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 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 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 ,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1] 退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 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 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1] 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 诉讼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东的利益。相对而言,股东派生诉讼比较复杂,它指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犯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怠于行使权利诉权或者情况紧急,股东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对原告资格设定了一定限制,即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有主体资格,同时公司法要求原告应当先竭尽公司的内部救济措施,股东的书面请求只有遭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拒绝或收到请求后30天董事会、监事会不起诉的,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起诉。 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获得分红是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原动力,因此当公司在弥补亏损、提起法定公积金后,股东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应的营业利润。股东分多少、公司留多少,股东按什么分配比例,以及什么时间进行利润分配等问题公司法均不加干涉,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 当公司因各种原因决定解散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需要解散的,公司完成 清算 程序后就可以注销从而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而股东就有权在公司注销前有权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对策 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所谓“公司僵局”, 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公司运行陷入僵局,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新《公司法》第183条针对公司僵局作出了股东可以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并没有直接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四种情况:“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一条既是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形式审查依据,也是法院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的实体审查标准。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有哪些? 以上就是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应享有的权利,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这些权利是股东应得的权利,股东可以选择相关的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的政策进行调整,对公司的相关经验情况有知情的权利的。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行使条件是什么?

一、 公司法 股东代表 诉讼 行使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 有限责任公司 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股东直接诉讼是直接根据其出资而享有一定的起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作为股东身份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而已。

2、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同的国家对该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如前文所述,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3、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资格、权利和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这说明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而已。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股东可以向董事提议向法院起诉。如果董事拒绝起诉,股东可以代表诉讼,自己准备好材料直接起诉。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必须是公司股东,即使是小股东,也享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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