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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设立的概述

时间:2024-01-05 16:09:32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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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设立指当事人通过订立抵押合同然后确定债权人具备抵押权的情况,其中抵押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对应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中第四百条的内容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同时抵押合同需要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相关条款。



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条件有哪些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有:抵押人具备主体资格,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为产权纠纷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物的价值应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有: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必须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我国物权法关于抵押权设立的基本规定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当事人以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

抵押权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扩展资料:

抵押权的相关规定要求: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2、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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