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概述
时间:2024-01-05 16:07:53 栏目:学习方法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
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登记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什么区别?
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与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区别:
一、在民法的地位不同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尤其是通过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在社会生活中最为普遍也最富争议,民法将其作为重点规范对象。
2、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相对较少发生纠纷,在民法中的地位相对而言不太重要,民法没有将其作为重点规范对象
二、是否公示要求不同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2、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
扩展资料: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注意事项:
1、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原因。
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发生。
3、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4、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物权变动的主要类型,是商品流通最重要、最常见的表现形式,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变动的例外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什么?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原则:
①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为 处分权 登记﹦物权变动
②其适用范围包括:不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不动产买卖(《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赠与(《物权法》第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物权法》第139条)、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87条)
③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而不是发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日。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权属证书(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仅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时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外
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7条、129条)
②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物权法》第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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