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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核算是什么

时间:2024-01-05 15:20:51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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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核算是指通过设置账簿,依据票证领用单、票证结报单、票证缴销表、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损失报告单等票证原始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缴销和损失等各环节的数量、号码进行全面的记录、计算,并据以产生“票证用存报表”的一项工作。

税收票证简称税票,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或退还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凭证。它是一种特殊的凭证,税务机关凭它可以无偿地收取或退还税款。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金额、所属时期等。



税收票证是什么

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办理税收退库的法定凭据,也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证明。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省级、地(市)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税收会计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主管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定和解释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全国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的设计及特种票证的印制和发运工作;

3.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及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三)地、市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四)县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2.指导和监督下属基层税务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

3.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5.组织本级和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6.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使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第五条 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实现税务与国库计算机联网的,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比照税收通用缴款书的项目内容自行制定联网专用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费用和滞纳金及罚款收入等,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本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

四、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或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各地自定。

五、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六、税收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七、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该凭证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八、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九、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一、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可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拾元、伍拾元和一佰元等。

十二、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设立乡(镇)金库的地区,也可以由其相应的所级税务机关领导按乡(镇)金库的退库范围签发。本凭证一律由税收会计部门填开。

十三、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十四、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及章戳:

(一)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到当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换取的一种出口货物退税专用凭证。此分割单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

(二)车船使用税标志。统一粘贴在机动车辆上专门用于证明车辆已经完税或已经获准免税的一种凭证。

按标志内容不同分为完税标志和免税标志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

(三)税票调换证。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整体适用零税率时,由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开具的证明其投资项目税率为零的一种凭证。

(五)纳税保证金收据。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六)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凭证。

(七)票证专用章戳。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等。

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

退库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是采取以税收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一种专用章戳。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规定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各种票证及章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票证,是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各项农业税收收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和退款凭证。第三条 凡负责农业税收票证设计、印制、领发、填开、缴销、保管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依法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农业税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第四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第六条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一)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制定、解释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和制定全国统一使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检查、指导全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票证式样外的其他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掌握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用量,编制农业税收票证印制计划;

4.负责组织印制和发放各种农业税收票证;

5.检查、指导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地、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

2.编报农业税收票证使用计划;

3.负责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领发、缴销工作;

4.组织开展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经验交流和检查、评比工作。

(四)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业务,正确执行各项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规定;

2.负责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农业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3.办理农业税收票证领用、结报缴销手续;

4.指导和监督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正确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5.办理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盘点和核算工作。第七条 农业税收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收取税款、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分为农业税完税证、牧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证五种。

(二)农业税收退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将应退税款退还给纳税人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三)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四)农业税收罚款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依法收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的税收罚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五)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是只限于征收机关在自收流动性零星农业特产税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对固定纳税户不得使用此凭证。各地是否使用该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最高票面限额为贰拾元,票面具体定额由各省自定。

(六)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证明外运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已经完税或已接受税收管理的专用证明。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七)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票证。第八条 票证设计和印制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款列举的农业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其他农业税收票证的式样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制定。

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收票证格式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发。

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税收票证文字除统一使用汉字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

(二)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印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农业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农业税收简称(农税)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号。

用于计算机打印的农业税收票证,其票证字号应单独编制,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农业税收简称(农税)、“电”字及号码组成。

(四)凡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都必须按规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授权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版式制作。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版式,另行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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