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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企业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方法

时间:2024-01-05 15:19:04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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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企业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方法如下:

1、审阅“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其他应付款”或其他有关结算账户的明细记录,检查其有无与不应或不经常发生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了结算关系。

2、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如果发现“银行对账单”上有一收一付的账目,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无此记录的错误,则可到其开户行调查了解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具体内容。

3、如果“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上内容相一致,都有一收一付的账目,可将收款事项和付款事项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检查,就能较容易地查清企业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真伪。



什么是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

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是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本单位在银行户头上的账号为其办理转账结算,套取现金的一种违纪行为。若收取对方的好处费为“出租”,否则为“出借”。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对于对方单位或个人在短时间内通过企业银行账户的一收一付的银行存款业务,故意不在本单位“银行存款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所对应的账户(实际上对应关系也不正常)上登记。这时,可核对发现“银行对账单”上是否有一收一付的账目,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无此记录的情况。

扩展资料:

出借银行帐号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出借银行账号可能引发民事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出借人存在以下处理方式:其一、判决出借人与借用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判决出借人仅对本金承担责任;其三、判决出借人根据自己的过错对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出借银行账号可能引发刑事责任。有的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银行账号以达到为别单位或个人逃避债务、套取现金等目的,从而扰乱金融秩序。有的单位或个人为了收取好处费,不顾国家制度有关规定,擅自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银行账号,为其办理款项收付业务,以套购紧俏物资或套取现金。甚至有的单位或个人将借来的账号用于赌球、洗钱、非法集资或者经济诈骗等。那么作为账号的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会因此而受到牵连。如果你明知对方是要用于上述用途还把账号借给他使用,那么你就会因此构成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出借银行账号可能引发诉讼风险。其一、债权人起诉账号借用人(债务人),一并诉请账号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银行账号对于债权人存在一定的危害,倒逼债权人将借用人及出借人一并起诉。其二、债权人仅仅起诉账号出借人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债权人与账号出借人无合同关系,账号出借人不能说明自己获取款项有合法有据,导致账号出借人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其三、借用人起诉出借人的诉讼。由于出借的账号收到汇款后,出借人将款项转交给借用人时无款项交接的手续,甚至未保留证据,极易产生纠纷。

由此可见,出借帐户风险巨大。

账外账的审计方法

账外账的审计方法

所谓“账外账”,是指单位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把应通过编制记账凭证登记相应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反映核算的经济业务,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加以记录反映,而是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账册进行记录,这些账册就是单位的“账外账”。那么账外账的审计方法有哪些呢?

1、银行账户核对法。

从近年来审计情况看,不少单位存在多头开户现象。因此,审计实施过程中首先要向被审计单位获取其银行贷款卡、税务登记等资料,详细掌握其全部银行账户,然后再延伸相关金融机构核对,审查是否有遗漏的银行账户。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面银行账户比经过审计核实掌握的银行账户少,则未提供的银行账户就是被审计单位的账外账。

2、银行对账单核对法。

将银行对账单与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明细账逐笔进行比对,一是通过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明细账的对账与调节,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隐藏的个人存折、银行卡、存款定期存单等情况,并分析被审计单位开设这些存款账户的合理性、必要性,检查大额资金的用途及其异常情况。

3、往来账项核对法。

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往来账户的审查,重点关注其资金往来账户是否真实存在,有无将资金转移至账外的情况:一是应关注异常的关联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内查外调等方法,了解掌握有没有可能存在虚构一个关联方,借用银行账户转账。二是要认真核对往来单位的资金余额。同城的关联方可采取现场核对方法,异地的关联方可采取函证法,也可请当地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等方法,审查其金额的真实性,尤其是要关注一方已入账,另一方未入账核算的经济业务,深入分析其未入账的原因。

4、现场观察法。

通过现场观察,并与被审计单位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明细账核对,以便收集到被审计单位存在账外资产和账外工程等实物证据,例如:通过现场查看,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闲置的房屋、设备、废料、场地等,是否存在出租、变卖,或者存在店面及住宅性用房出租等行为,其转让收入或者租金收入是否纳入单位法定账册核算管理。

5、突击盘点法。

通过采取对库存现金及存货进行突击重盘点,为查找账外账打开缺口。一是对被审计单位库存现金采取临时盘点检查的方法,审查其账实是否相符,若会计账面的现金余额小于或大于实际库存现金,均有可能存在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如果存在数额较大的.现金盘盈,且无正当理由的,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账外经营或账外收入如果存在数额较大的现金盘亏,可能存在白条抵库、借出现金、体外循环等情况,需作进一步核查。二是可对存货(材料)实施突击盘点,若盘点后的实际数量、品种盘盈,则可能有代管物资、漏记负债,或者存在多结转存货少入账或不入账的现象。若盘点后的实际数量、品种盘亏,则可能存在发出存货未入账,漏记销售,应进一步检查其是否存在账外账等情形。

延伸阅读:账外账的主要表现方式

1、单位开设一个账外账号。主要有:以单位内部员工个人名义开设的信用卡、储蓄卡、活期储蓄存折等,用于单位账外经营,或者利用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作为临时过度性账户,账外收入暂时存放在该账户,然后通过支票转出,账外资金转入、转出同时不作财务处理。

2、产品销售收入不入账,产品成本通过账面核算。即单位(企业)发生原材料、人工费等通过账面核算,而将产品销售收入通过现金交易(结算)体外循环。

3、采取虚开购买材料的发票,再以材料领用,挤占材料成本,形成账外资产。

4、企业或有经营业务的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用多结转成本、多报耗用数量,或少报产成品入库等手法,形成账面存货。

5、将已经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暂付款不入账,或乱核销的债权重新取得所有权后不作账务处理,形成账外资产。

6、单位对外出借资金搞账外投资,收取的投资收益(或利息)不入账

7、变卖材料、废旧包装物以及将保险公司的事故理赔款等截留不作账务处理,形成账外资金。

8、以领代报,以借代报形成的账外资金,例如:先将资金借出或转出,然后再以差旅费、会议费、赞助费等名义报销列账。

9、以虚假的发票等非法票据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返还的资金存放在本单位法定账册之外的账外资金。

什么是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责任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扩展资料:

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是违法的,出借人本身是有过错的,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避免因出借帐户产生法律责任的对策:

一、提高警惕,不要出借账号。如果出借账号,建议签订书面合同,将借用账号的名称、期限、用途、转账金额及责任承担等进行约定。在账号款项交接或转帐时必须保留证据。

二、审计部门应加大对出借银行账号的审计力度,在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时,应注意发现账上是否存在与被查单位业务无关的收付业务;是否存在仅有金额而无明确摘要的事项。

三、对出租、出借银行账号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经发现,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效地堵住经济领域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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