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行使裁量权情形包括
时间:2024-01-05 15:08:03 栏目:学习方法
税务机关行使裁量权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裁量中,其情形包括:
1、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如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如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其他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
税收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项不可缺少的权力,其合理、适度运用,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保护国家、社会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自由裁量权一般表现出以下特征:
(1)权力行使方式的可选择性,即税收法律法规对权力的行使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比较笼统和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力或如何行使这一权力,包括作为及如何作为与不作为。
(2)权力行使时限的不确定性,即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自行选择具体时间做出行政决定裁量的权力。
(3)权力适用种类、幅度的较大弹性大,即税法在税收执法权的行使上规定了具有一定差异的幅度,税务机关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内对特定的事项做出适当的处理。
(4)权力行使标准的难认定性,即税法对税务机关运用权力处理具体事件的标准未作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使用一些语义模糊的词,缺乏认定标准的法定条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运用权力的标准。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自由裁量权一般与行政行为结合在一起,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因此,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任何行政部门都多多少少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009年7月4日,广州市政府出台了《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在市城管局、规划局等5个部门开始试行。该规定预示着全市9782项行政执法行为将逐步细化,以最大限度地压缩执法人员手中的“弹性空间”。这是全国第一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地方性政府规章。
中国已有部分地区对规范自由裁量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大多是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而广州市的规定则以政府令形式,规范了所有的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按照规定,广州市的各级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各种执法行为的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并对外公布实施。 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一些征纳事项享有的具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自由裁量权如果应用得当,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和作用;但如果不加约束、泛滥成灾,就会成为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进而产生大量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须规范,不能太自由。
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不仅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和税款征收,而且也影响税务机关的形象和行政权威。
首先,需要细化征收标准,削减征税弹性。征收标准不明确、弹性大是导致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根本的原因。目前当务之急就是对征收项目进行细化,对标准进行细化,尽可能缩小标准中存在的弹性范围,缩减标准之间的绝对差距,将征收的弹性压缩至最低。没有了弹性,自由裁量也就难以为继。
其次,公开税务信息,让自由裁量权在阳光下运行。自由裁量权泛滥的前提,就在于相关税收政策信息的不公开,对某个征收对象征收信息的隐秘和保密,难以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各种监督力量的的关注。因此,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应坚持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政策和数据信息,一律对外公布,并建立定期检查和申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的效力。
再其次,完善问责机制,建立自由裁量责任追究制度。责任意识不强、问责机制不严是导致自由裁量权泛滥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对征税行为实施科学的问责管理,对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随意更改征收标准、执法失偏失软的行为,以及导致税款流失的人情税、关系税等行为,一律严肃处理,严厉追究责任。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为打造“阳光执法”,将“放在抽屉中”的自由裁量权,拿到桌面上来。裁量标准的细化,较好地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对号入座,自觉接受处罚,从根本上消除因条件模糊、人为因素,造成行政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和不公开、不公正性。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公布实施。”按照规定,广州市的各级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各种执法行为的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并对外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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