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人和付款人的区别
时间:2024-01-05 14:45:57 栏目:学习方法
承兑人和付款人的区别在于性质的不同,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付款人也称为受票人,是指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才能成为票据的债务人。
部分情况下承兑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个对象,比如企业自行承兑并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部分情况下不是一个对象,比如企业自行承兑但委托银行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其第二项票据权利,也就是追索权。
票据上的承兑人与付款人有什么区别
付款人,付款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 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承兑人,承兑人是指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票据意义不同
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付款人,或称为受票人,是指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才能成为票据的债务人。
票据责任不同
承兑人,是指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人。此时,承兑人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付款人一经承兑后,即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人是指对票据持有人承诺付款的一方,所谓商业承兑汇票就是指由企业承诺付款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就是指银行承诺付款的汇票。
付款人指的是实际支付款项的人。有些时候,承兑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个,比如企业自行承兑并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有些时候不是一个,比如企业自行承兑但委托银行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一般是承兑后一定期限内付款。
扩展资料
付款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
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承兑人
承兑人是指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请问在商业汇票中,承兑人和付款人有什么区别?
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就是汇票的付款人。
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一定是出票人,只有出票人自己承兑汇票的时候,出票人才是承兑人。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是远期票据,有一定的付款期限,汇票不到期,承兑人是不付款的。所以,商业承兑汇票需要在汇票到期前进行承兑,就是要承兑人确认债务,承诺在汇票到期时履约付款。
3.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区别:提示承兑就是在汇票到期前,向承兑人出示汇票,让承兑人做出到期付款的承诺。承兑人只有承兑了汇票,他才是汇票关系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如果汇票没有经过承兑,承兑人就不是票据关系人,当然也就不需要付款。所以,承兑是商业汇票的必经环节。
提示付款,就是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向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承兑人足额付款的票据行为。
4.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应该首先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只有承兑人拒绝付款,才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承兑人是第一债务人,其他票据债务人是第二债务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该首先向承兑人主张权利,在承兑人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后,才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承兑与付款有什么区别
承兑相对于付款来说是汇票最终兑现过程中的先行程序,而当付款人承兑之后就是承兑人,成为票据关系中的主债务人,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一般是付款人,如果承兑人承兑后拒绝付款,就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不需要承兑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中,银行是付款人。
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人是银行,银行承兑之后就是付款人。
商业承兑汇票中,承兑人是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承兑之后就是付款人。
所以承兑人就是付款人。在不需要承兑的情况下,没有承兑人。
扩展资料:
承兑,是指执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该汇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记载。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一般在汇票正面签名。发票人与付款人间是委托关系,发票人开了票不等于就必须付款。执票人为使汇票到期能得以支付,就必须将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只有当付款人签字承兑后,他才对汇票的付款负法律责任。在付款人承兑前,汇票的主债务人员是发票人,承兑后,付款人则成为主债务人,发票人和其他背书人则是从债务人,承兑时必须是执票人实际出示票据,称为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经提示承兑。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发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原发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
承兑需作提示,由承兑人依法定的方式记载有关内容。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要求既要注明"承兑"字样,又要签署付款人的姓名。英国《1882年汇票本票法》第17条中规定:承兑"必须书写在汇票上,并经付款人签名。仅有付款人的签名而无其文句的,足以构成承兑"。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承兑应在票据上作成。由付款人记载'承兑'或同义的字样,并签名"。同时该款规定:"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名者视为承兑"。美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仅要求承兑用签名表示。
《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410条第1款中规定:"承兑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作出,且需仅由付款人的签名构成"。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头表示承兑,或在票据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兑,都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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