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什么
时间:2024-01-05 14:44:23 栏目:学习方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
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中外合营企业是什么?
中国有关经济组织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共同举办和经营的企业。它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是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它有利于吸收建设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学习外国管理经验和培养技术管理人才,提高生产能力。在法律地位上,它是独立的法人,依据中国宪法和法律享有应得权利,履行应尽义务。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中外合营企业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基本形式。后者是对前者加以灵活运用的一种变通形式,较前者而言,双方更有利可图,且审批程序和手续也较简单,因此发展很快,举办中外合营企业是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采用这种方式,投资风险由合营双方共同承担,中方不负直接还本付息责任;更重要的是由于合营各方利益紧密相关,外国合营者同样关心企业的经营效果,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区别在哪?
1、企业形式不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
2、组织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用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组成原则不同
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组成原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收益分配、风险债务的分担,以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
企业,均由合作双方在合作合同中约定,一般不与各方的出资比例直接相联系,不采取股权的方式计算合作企业各方合作者的投资、收益分配及风险债务的分担。合作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与出资无关。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百度百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有哪些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其特点是: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言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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