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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归档的资料包括

时间:2024-01-05 14:43:05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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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归档资料主要包括:

1、出纳记账所依据的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明细分类账账簿;

2、经费开支计划与决算表、出纳报告单、银行存款对账单、资金分析报告单以及其他财务管理方面的重要凭据,如支票申请单与支票领用登记簿等。

出纳人员在办理正常的资金收付业务的同时,还应当做好出纳档案的保管及相关工作,在离开出纳岗位之前,应认真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圆满地结束出纳工作。单位为了加强对出纳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出纳工作进行有效的考核。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包括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归档责任人: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年度终了后,应由()负责整理立卷。

B、单位会计机构

档案保管权限

1、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挡要求负责整理成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折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住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4、在当年或本会计期间内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出纳账证以外的其他出纳归档资料,主要是指各种报表和文件,如各项经费开支计划睥、决算表,出纳报告单,银行对账单,资金分析报告表,

作为收付依据的各种经济合同文件以及其他财务管理方面的重要凭据,如支票申请单与支票领用登记簿等。这些资料应该分类整理并妥善保管,年末集中归入会计档案。

扩展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档案保管工作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资料归档范围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资料归档范围如下: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促进会计上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己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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