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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龙美可以放烟花吗

时间:2024-01-05 06:22:44 栏目:互联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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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龙美可以放烟花吗

  全体柳城人,2022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来了!请点击查看!

  发布日期:2022-01-27 15:03 来源:柳州警方融媒体中心

  马上就要过年了

  春节期间不少小伙伴都会放烟花吧

  不过

  广西柳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

  请大家仔细看清楚了

  根据《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的通告》(柳城政规〔2021〕2号),明确划分了柳城城区禁燃禁放范围。

  快来看一下是哪些地方吧!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柳城县的发展和规划,在《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的通告》(柳城政规〔2019〕1号)的基础上,新增城东大厦附近区域为禁放区域,现就我县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时间。

  自《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的通告》(柳城政规〔2021〕2号)发布之日起。

  (二)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从三柳高速柳城东收费站—正殿村南岸屯沿正殿沟—融江河(帝景湾)—融江河东岸(靖西村)—柳城糖厂—沿河至柳城监狱—沿河至新建绕城路(中回屯)—新中医院后山—沿山边—大埔镇枫木村路口—柳城东收费站闭合区域范围内(见附件图)。

  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110

  大埔派出所电话:0772-7612212

  今年,除了县城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

  柳城县凤山镇开山寺、太平镇安乐寺

  也限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凤山镇开山寺

  1.凤山镇开山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1)每月农历初一前一天10:00至农历初一24:00时,共38小时;

  (2)每年农历二月初七10:00至农历二月初八24:00时,共38小时;

  (3)每月农历十四10:00至农历十五24:00时,共38小时。

  2.凤山镇开山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从凤山镇塘进屯路口——“禅韵丝缘”大门——开山寺山边围墙——开山寺后门——白坟屯路口——距离白坟屯路口74米处——三柳高速凤山收费站——凤山镇塘进屯路口闭合区域范围内。

  3.举报电话:

  凤山派出所:7911221

  范围如下图:

  太平镇安乐寺

  1.太平镇安乐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每年农历二月十八10:00至农历二月十九24:00时,共38小时。

  2.太平镇安乐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从安乐寺庙会活动出口旁转角——庙会活动出口边山体——寺门口厕所上方山体——水沟边——庙会活动入口(小桥)——安乐寺庙会活动出口旁转角闭合区域范围内。

  3.举报电话:

  太平派出所:7051225

  范围如下图:

  燃放烟花爆竹要遵守相关规定

  运输、存储、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也要依法进行

  一起来学习有关法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转眼春节将至

  不管何时何事

  都不能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让我们携起手来

  共建共治共享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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