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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

时间:2024-01-05 02:19:10 栏目:互联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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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山陵园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山陵园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的主体部分,其范围包括:中山门、宁杭公路、孝陵卫至马群以北;环陵路至岔路口以西;岔路口、王家湾、蒋王庙、太平门沿城墙至中山门以东围合的区域。其中,中山陵、明孝陵为风景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外一定范围为规划控制区;其余地带为外围保护区。第三条 凡在风景区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中山陵园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风景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国土、文物、公安、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局在风景区规划、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污染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制定规划。风景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规划、文物、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建设部备案。

  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理局以及有关单位,根据风景区规划,组织编制各景区的详细规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特殊重要的区域详细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建设部审批。第七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有关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与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三)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维护风景区的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第八条 风景区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风景区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除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外,严禁新建其他任何建筑和设施。

  规划控制区内,不得建设风景区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条 在规划控制区、外围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或者扩建房屋和设施。根据规划确需新建或者扩建房屋和设施的,必须经管理局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经批准维修、翻建房屋和设施的,应控制在原用地范围,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个人经批准维修、翻建房屋和设施的,必须按照“原地、原面积、原结构”的原则进行。第十一条 规划控制区、外围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和设施,由管理局进行清理;对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第十二条 规划控制区、外围保护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并维护景观和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加保护。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管理局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第十五条 核心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内的重要景点,应当制定完整具体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其他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

  管理局对重要的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建立档案。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景物上涂写、刻画、张贴;

  (二)擅自摆摊设点;

  (三)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

  (四)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捕猎野生动物;

  (六)毁林开垦、建坟立碑、砍柴、放牧;

  (七)燃烧树叶、荒草、垃圾;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九)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

  (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工会春秋游不能去风景名胜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 保护会员权益:春秋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工会会员在紧张的工作和生活中得到放松和休息,如果前往风景名胜区,可能会对会员的权益产生影响,如需排队等待、费用较高等问题,影响游玩体验。

  2. 安全考虑:风景名胜区通常人流量较大,安全隐患较多,可能会存在游客安全事故的风险,为了保障工会会员的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工会可能会选择避免前往此类区域。

  3. 环保责任: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十分重要,工会作为社会团体,应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避免在春秋游过程中对景区环境造成破坏。

  4. 组织方便性:由于春秋游活动需要做好详细的计划和安排,包括交通、用餐、住宿等方面,如果选择风景名胜区作为目的地,可能会增加组织难度和成本,不利于活动的顺利开展。

  因此,为了保障工会会员的权益和安全,同时也考虑到环保和组织方便性等方面的因素,工会春秋游一般会选择其他合适的旅游目的地,而不是前往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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