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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4-01-05 01:13:02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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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吸收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2、银行或金融机构确认应收的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借方或贷方)

  3、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回委托贷款时:

  借:吸收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贷:委托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

  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并确认应收的利息,然后收回委托贷款时,应当通过“委托贷款”相关二级科目以及“吸收存款”等科目进行核算。其中委托贷款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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