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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碛码头什么开始征地

时间:2024-01-05 01:05:23 栏目:互联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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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碛码头什么开始征地

  2022年1月。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在2022年1月份开始征收洛碛码头,用于推动渝北区经济发展,建设重庆建设码头风景区。洛碛码头是重庆最大的码头之一,位于渝北区东南部,长江北岸,南与巴南区麻柳嘴镇隔江相望。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文件 更新时间:2009-11-3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

  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渝北府发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新城)管委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精神,结合渝北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区域分类

  根据渝北区(不含北部新区)各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区域类别调整为两类。

  一类地区:龙溪街道、龙塔街道、龙山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悦来街道、木耳镇、古路镇、玉峰山镇。

  二类地区:大湾镇、茨竹镇、兴隆镇、统景镇、龙兴镇、洛碛镇、石船镇、大盛镇。

  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到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三、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按《渝北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见附表1)执行。

  四、构(附)着物补偿

  征地范围内,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上的构(附)着物采取据实清理补偿方式;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上的构(附)着物可采取据实清理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选择其中一种。

  (一)据实清理补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登记,并分别按《渝北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见附表2)和《渝北区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3)计算补偿。

  (二)综合定额补偿

  1.村民小组集体所属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根据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按照2200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偿。补偿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拨付给村民小组,由其按规定分配和管理使用。

  2.个人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地村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为依据,结合地区类别,根据被征收土地面积,按《渝北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见附表4)计算补偿。补偿费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支付给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按规定进行补偿。

  3.个人在征地范围内的生活附属设施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补偿。

  五、房屋补偿

  (一)房屋补偿的标准按《渝北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5)执行。

  (二)征地农转非人员房屋未被拆迁且未纳入住房安置对象的,征地单位根据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宅基地面积,按照16000元/亩的标准向被征地村民小组一次性支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六、住房安置

  (一)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1个自然间的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住房安置可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货币安置的方式,由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申请选择其中一种。

  (三)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住房货币安置款等于住房货币安置合同履行时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住房货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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