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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时间:2023-11-29 15:29:19 栏目:教育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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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有些地方中标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固疾难医,屡禁不止,还呈现出新的趋势、新的特点,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秩序,危害着工程质量,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笔者就建筑领域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做些探讨。

一、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涵义

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活动选择了适合自己需要的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中标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应将工程转包给他人。

所谓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手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从实践上看,转包行为有很大的危害性。中标人擅自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包,也违反了合同法律的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背了招标人的利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所谓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一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分或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目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对一些招标项目如大中型建设工程或结构复杂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人,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都有好处。但分包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

(1)中标人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招标采购合同约定的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招标人认可;

(3)中标项目的主体性、关键性工作必须由中标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4)分包只能进行一次。

一般来说,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为了维护招标人的权益,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中标人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因分包工程出现的问题,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二、现象

 1、有些中标企业擅自转包。有的中小型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在没有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通过关系,将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本身就没有多大利润的项目,转包给他人,自己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净得一些利润;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一些问题,原中标人一概不理。这种行为势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获取利润,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粗糙劣质。

 2、中标的项目经理私下转包或转包后再次转包。这些项目经理大都是乱挂靠企业的。他们在挂靠时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期间,就已经交了部分挂靠费用,若中标后,还将按中标价4-8%比例提成;而挂靠中标的项目经理自己想得些纯利润就转手给他人承建。这种转包行为比企业转包更具有隐藏性,人们往往注意建筑企业是否变化而不注意项目经理的更换,所以有的工程能被项目经理转包二三个人,而招标人却全然不知详情。

 3、不按规定履行转包、分包手续。有的中标企业和项目经理因与地方群众有着十分尖锐的矛盾,短时间内实在无法协调解决好,或者施工条件突然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必须要转包的工程以及招标时充许分包的工程,私自决定给他人施工;不让原招标人审查承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不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转包或分包手续,更谈不上报建管部门备案了。

4、有些施工企业将中标工程视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有的中标企业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私自将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转包于他人施工,从中牟取利润。在工程招标时,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中就已经载明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的主体与关键性工作不转包和非法分包,而中标企业私自转包于他人,不论其转包于谁,其资质如何,都是错误的。某二级建筑公司在一教工宿舍楼工程施工招标中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私下立即与三个公司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与一个三级建筑公司签订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与一个水电公司签订了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还与一个装璜公司签订了装璜施工合同。而自己没有一个项目经理参与施工,充当了皮包公司的角色。在施工过程中,双方配合不好相互攻击揭短,施工进程不一,延误了工期,暴露了很多问题。

三、原因

1、招标人对自身应有的权力认知较少。有些招标人严重缺乏对承包商的监督管理知识,特别是如何考核监理公司派驻监理员的工作情况;如何考核项目经理在位情况以及项目经理更换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他们不知道中标的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特殊情况下更换项目经理须严格把关,并履行法定的程序。

2、有些招标人意志不坚定。有的施工企业本身就不准备组织人员施工中标工程,因此千方百计施展技俩引诱招标人,惊受不了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言行套骗的招标人就放弃原则。

3、项目经理乱挂靠是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这一固疾难医的结症。有些地方对项目经理管理十分混乱,无序流动现象非常严重,极不严肃,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随意性太大,有的项目经理一个月不到更换4个公司投标;没有按照三年变动一次项目经理的要求进行常规管理,没有按规定即时更换项目经理证,或在原项目经理证上加盖有权部门的印鉴,以示合法流动。

4、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不到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招标后的项目管理不到位,没有检查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否变更,工程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发现问题即时与建筑管理部门沟通,共同尽早解决。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建筑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没有认真审查中标企业的资质等级、中标

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标项目经理情况;施工期间的日常检查中,没有核查中标项目经理的在位情况;发现变更者没有得到建设单位同意并到建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时,没有认真的正确对待,而是任行其事。其他相关部门更是敷衍了事。

违法分包和转包哪几种情形

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情形主要是: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 承包合同 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什么是违法分包和转包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 承包合同 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 建筑法 》。

什么是转包,什么是违法分包,如何进行区分?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区别如下:

一.合法性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二.法律责任转包是将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分包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条件不同转包没有法定条件。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违法分包的七种情形

违法分包的七种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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