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教育资讯教育资讯 订阅

现行的项目代建制运作模式

时间:2023-11-29 15:27:09 栏目:教育资讯
【导读】:4304目录(https://www.4304.cn)在线提供,教育资讯「现行的项目代建制运作模式」,供教育资讯爱好者免费阅读。本文地址:https://www.4304.cn/news/133672.html

现行的项目代建制运作模式具备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醉学网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

1 政府专业代建公司模式

现行的项目代建制运作模式

1)政府专业代建公司模式由政府组建或指定若干家具备较强经济和技术实力的国有建设公司、投资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对指定项目实行代建,按照企业化模式经营管理。

2)政府专业管理机构模式由政府成立具有较强经济、技术实力的代建管理机构,按事业单位管理,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

3)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由政府设立准入条件,按市场竞争原则,批准若干家具有较强经济和技术实力,有良好建设管理业绩并可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管理公司参与项目代建的竞争,由政府择优选择较好条件的公司承担代建任务。

2 代建制推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代建形式确定问题

现行的代建形式主要为两大类共三种形式,即项目全过程代建和项目两阶段代建。作为一个代建项目首先要明确代建形式,而确定代建形式主要依据项目建设性质和本身的特点。两阶段代建或划分更多阶段代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弊端,一是不便统筹规划。二是不利于现代项目管理方法在代建项目中的完整应用。三是不便于强化对政府投资的管理,难以追溯违约责任,影响政府投资的效果。全过程代建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它能够实现项目统筹规划和明确责任主体,实现集约型投资管理的目标。但只单纯以两种形式的利弊选定代建形式无科学依据。

(2)代建人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政府部门和代建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标准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业主的授权意志是代建制的委托代理关系最终建立的关键。代建合同的法律属性不是很明确,既不完全属承包合同,也不完全属委托合同,这就意味着代建方与政府和使用单位的“责、权、利”不明确或不对等。

实践中,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被授予认可的法律地位。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虽然各方面已给予了一些变通,但治标不治本,办事效率较低。因此,要想改变目前状况必须明确代建人的法律地位,授予其合法的权利。

房地产代建项目的几种模式

在房地产行业,从拿地-施工-销售-交付的全生命周期,通常由一家开发商完成闭环。但是,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和衍变,开发商之间开展合作,实现1+1>2的结果。

一.房地产代建的定义 由拥有土地的委托方方发起诉求,由拥有项目开发建设经营的专业代建方承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建立合作关系,最终实现共同盈利的一种合作开发模式。代建方通常是品牌房企,其在品牌、产品、成本、融资、管理、团队等方面积累的成熟经验,可为委托方提供项目定位、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成本管理、招投标管理、营销管理、品牌管理、交付管理等开发全过程服务。

二.房地产代建的分类 从国内房地产代建的发展来看,我国的代建兴起于最初的政府代建,整个行业先后经历了政府代建、商业代建、资本代建等不同阶段的演化,当前已发展成三种代建模式并存的状态。

(一)政府代建 代建方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承接安置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大型公共服务配套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依据项目的投资、销售或利润总额收取佣金。

政府代建项目的利润较低,但也可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

(二)商业代建 由非政府类委托方委托,代建方进行开发建设或同时负责销售的代建模式。具体由可分为:纯收取服务费的商业代建与股权式商业代建。

1.单纯收取服务费的商业代建 代建方与已经或计划取得标的地块土地所有权证的委托方合作,由委托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资金,代建方无任何股权占比,根据双方签订的代建委托协议中的契约关系负责项目全过程开发管理服务,通过管理和品牌输出,满足委托方在代建项目中的经营与效益目标等,并依据合同约定条款,收取一定比例服务费的代建模式。 在项目代建运作过程中,委托方负责筹措项目开发所需全部资金,拥有项目开发中的投资决策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知情权,享有项目的投资收益,承担项目的风险。代建方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团队组建、规划设计管理、工程营造管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竣工交付管理等开发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2.股权式商业代建 又称“小股操盘”,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合作项目中只占有较小比例的股份,虽然按照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规则,小股介入不能直接获得项目实际操盘的权利,但根据委托方和代建方的相关委托协议,项目仍然由持小股的团队操盘,使用公司品牌、产品体系和管理,共享企业的信用资源和采购资源,提升项目回报。

(三)资本代建 资本代建与传统的项目代建的运作模式大体相同,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资本代建的委托方多为外部资本,不一定存在实际经济主体,且可能并未获得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因而代建方的管理范畴中也会相应的增加投资咨询、项目公司组建、前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外部资本多指各类具备房地产投资能力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目前业内的资本代建也可以建立在房地产企业与资本“联姻”之后,开发企业依靠多年的项目投资经营经验,甄别具备投资价值的房地产项目,为资金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寻找房地产投资项目,并为其项目提供全过程房地产开发服务,实现“资本+代建”双赢模式。

三.房地产代建项目的优势与不足

(一)优势

1.对于委托方 (1)实现品牌溢价。通过与大房企的合作,实现楼盘销售的溢价,较周边楼盘售价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2)开发能力提升。 (3)融资能力提高。

2.对于代建方 (1)收益相对稳健,风险较小。主要收入来源为管理费用、代建费用及销售溢价,除销售溢价外,另外都比较稳定,过程中加强费用支出、成本管理,出现亏损的情况较少。 (2)实现规模快速扩张。一般项目,通常从投资发展即拿地段起算,代建项目可大大缩短开发周期,快速实现项目的变现,保障公司规模发展。

(二)不足

现行的项目代建制运作模式

1.代建单位性质和委托方式尚需明确。代建单位性质的确定将直接影响代建制整体规范制定,不同的定性下,代建制具备运行模式和相关控制机制都会有所不同,涉及的代建单位进入项目的时间、进入方式、委托授权内容、代建取费标准等诸多方面都会有所差距,此外,选择哪一类机构更适合代建工程,看法不同,争议也较大;代建制管理费无统一规定,给推行代建制带来了服务竞争上的无序。

2.在建设市场方面,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导代建制的规范性文件,代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代建制与现行投资计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的具体衔接,各地各部门做法不一致,比较混乱。因此,代建机构总体实力薄弱,没有形成成熟、规范、竞争成分的代建商市场,有的代建机构总体资质不高,很多代建机构都是从原来的建设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建设监理公司、工程承包公司等转型过来,一些单位经济实力、工作制度、人员队伍等各方面还不能完全达到代建机构应有的水平。

有的代建机构数量不足,有效竞争的代建市场要求每一行业都有合理数量的代建商,但我国目前符合资质要求的代建机构数量还十分有限,尚需培育、发展。

3.代建制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尚不完善,缺乏对代建工程的严肃考核,监管制度不够严格、规范;代建保险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如果按照代建合同,代建单位要承担突破投资的赔付责任,但若赔付金额过大,代理单位可能无法承受,需要有相应的保险制度转移赔付风险。这方面在我国还很少探索,缺乏可操作的指导性文件。

什么是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什么是建设项目代建制?

所谓“代建制”,即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代建合同,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

此后国家加大对“代建制”管理方式制度研究,于2004年7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扩大“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应用推广。从核心本质上来看,“代建制”实际上是一种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模式,其主要应用领域即为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制度发展也主要受各地政府的力量推动,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不同的代建模式特点。

1.各地代建制的实践模式特点国内“代建制”管理模式,因制度在各地试点发展过程中采取不同的代建合同模式,呈现出不同的实践模式特点,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三方代建合同模式。委托代理合同模式即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法人”或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其以招投标的形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指定代理合同模式即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方代建合同模式即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同时与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对比三种代建合同模式,其主要差异即在于代建合同签订主体,不同的合同签订主体会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产生不同的影响。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中,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合同,作为被代理的项目使用单位并未参与其中,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的困难。

2指定代理合同模式中,由项目使用单位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合同,作为项目投资人的政府部门并未参与其中。项目资金由使用单位掌握,不利于政府部门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和代建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3三方代建合同模式中,政府部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都是合同签订主体,相较于前两种代建合同模式,能够避免使用单位积极性不高,投资资金管理与项目建设监管等问题。

客观上,政府部门、使用单位,都拥有对代建单位的制约权力,易造成代建工程项目实施的实际管理困扰,在这种合同模式下,应严格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平衡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2代建制管理模式代建单位的风险特点理论上,代建制区别于其他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即在于“代建”二字,这意味着代建单位与其他代建合同主体实质上应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建单位通过提供满足合同要求的管理服务,收取管理咨询费,并不承担项目成本失控的风险。但在实践过程中,政府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为保证投资效果,往往在代建合同中增加代建单位对整体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风险责任。

当然,由于建设工程投资资金巨大,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各项风险因素复杂多变,代建单位作为项目管理实施的实际负责人,承担部分项目风险无可厚非。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代建单位的风险责任与风险收益是否均衡。代建单位的收益主要来自两方面,即一方面收取约定的代建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另一方面项目竣工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代建单位可参与一定比例的分成。但目前,国内代建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地区在相关实施代建制的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代建管理费的下限标准。

在代建单位招投标活动中,受低价中标原则影响,众多代建单位为保证价格竞争力,将代建管理费一降再降,利润所剩无几。在这样的情况下,代建单位还要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部分项目风险,其实际的风险责任与风险收益是明显不均衡的。这与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形成了强烈的对比,虽然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中的承包商同样承担着很大的项目风险责任,甚至较代建制的风险责任更大,但承包商的合同利润空间是十分可观的,风险责任与风险收益相较代建制而言是较为均衡的。此外,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单位的角色地位也较为特殊,一方面,法律并未正式授予其认可的法律地位,在相关建设管理活动中,如各项手续的办理仍需要传统建设方出面办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代建合同的参与方,由于拥有投资资金权利,在实际建设实施管理活动中较为强势,如在施工单位招标活动中撇开代建单位自行招标,影响代建单位的实际施工管理。

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发展中的一次探索尝试,但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在国内处于发展初期,一些制度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代建单位应做好相应代建项目的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工作,通过运用新技术、新管理方法有效应对相应代建风险,提高风险收益,完善代建制管理制度。

代建工程的主要应用模式

采用设计·施工或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的优点是: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减少项目的成本和工期。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

其缺点是:业主无法选择设计人员;设计可能会受到施工者利益的影响,由于主要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因而可能工程的造价较高。 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托管)模式,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与服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使项目管理分为了两个层次,即代建管理和施工管理,政府工程合同保证相应分为代建合同保证和施工合同保证。我国代建制试点中的三种合同模式从我国各地进行代建制试点的情形看,在采用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之后,都需要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代建合同成为监督、考核、评价代建活动和对代建单位进行奖惩的依据。

可以说,代建制就是一种合同制。 代建合同有三种模式。 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这种模式。

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此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委托方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投资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的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对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缺点一:相当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己作为建设单位包揽项目工程建设,然后将项目工程分配(划拨)给使用单位,将政府投资变成了公房分配,不符合改革政府投资体制的政策目的。 缺点二: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中的困难。

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这种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此指定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定代建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代理人,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使用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实现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缺点一: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实际上未对现行投资体制进行任何改革。 缺点二: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选定代建单位后,实际上不可能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和工程建设施工进行有效监督。 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这种模式。

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北京市是由发改委(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武汉市是由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浙江省是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三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明确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受托人)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代理人)的监督权、知情权,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

优点:可以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可以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

目前地产业务领域有代建代运营的新模式,这种新模式怎么样?

房地产进入“白银时代”后,作为房地产向轻资产转型的模式之一,代建的优势越发明显,开发商争相进入这一领域便不难理解。代建业务已成为众多开发商的新增长点。

除了帮助开发商有效拓展利润渠道外,代建还成为合理降低土地成本布局一二线城市的重要手段。

什么是政府项目代建制

政府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范围内,作为代理人,全面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除工程项目的重大决策外,一般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决策均由代建方进行。而工程项目业主仅派少量人员在工程现场,收集工程建设信息、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拓展资料:代建制最早出现在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公益性项目。针对财政性投资、融资社会事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缺位,建设项目管理中“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缺陷,并导致建设管理水平低下、腐败问题严重等问题,通过招标和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具有实力和工程管理能力的专业公司实施建设,而业主则不从事具体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业主与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公司通过管理服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迄今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有三种模式:

现行的项目代建制运作模式

(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

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2)“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3)“三方代建合同”模式。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标签:

版权声明:

1、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看本站的观点和立场。

2、本站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若侵犯您的版权或隐私,请联系本站管理员删除。

4、本文由会员转载自互联网,如果您是文章原创作者,请联系本站注明您的版权信息。

教育资讯推荐

本网站所有的文章都转载与网络(版权为原作者)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转载是处于提供更多信息以参考使用或学习、交流、科研之目的,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转载文章涉及您的权益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话和邮件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