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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乱象之我见及对策

时间:2023-11-28 22:44:43 栏目:教育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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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30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正式建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建设成本。因此,这一采购方式在我国各个行业及领域得到迅速推广和普及。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建设项目在我国已有近二十年的历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后,国务院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又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仅江苏省境内施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就多达65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局令第30号)、《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号令)等。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行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节约项目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尽管如此,工作实际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建设单位采用划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投标单位串通围标、抬标,建设单位和投标单位串通进行暗箱操作等等,严重干扰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滋生了大量的社会腐败。

整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乱象之我见及对策

根据我的从业经验,我认为扰乱和危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一些建设单位打法规的擦边球,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或不按标准要求招标。如对楼房的主体建造作为一项进行招标,将装饰、铝合金门窗、外墙涂料、土方、外墙保温、防水等分项再分别进行招标,将监理工程、设计、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由业主直接发包。还有一些招标人强调工程“特殊”或以实行招标会加大成本、增加工作量为托辞,规避招标。

另外也有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让自己意向的投标人达到入围条件,故意将一个整体项目拆分成若干标段招标,缩小标段规模,以使本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满足投标资格。比如在苏州,有一家国营企业就曾经在其商品房住宅小区金属门窗项目招标时,为了能让其意向的一家只有金属门窗二级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特意将该招标项目划分为两个标段,降低了招标项目的标段规模,这样原本需要一级资质的投标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也就相应的降低为二级资质,满足了那家只有二级资质的金属门窗企业的资格条件,使其顺利的通过了资格预审。

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降低招标规模或标准的现象,我认为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进行预防。具体的措施有:

一、应加强工程监管;变革工程发包依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发包依据由原来的初步概算变为有权部门审核;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财政等部门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就要对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应通知建设方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标。

二、尽快制定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标段划分的具体办法,并以此为依据加强对招标项目的备案或审批,对不符合招标项目标段划分要求的不予备案或审批。

三、尽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加大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让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无处遁逃。

地方政府执法不严,任意缩小招标范围。

有的地方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无视国务院各行政部门的关于招标范围的规定,随意缩小招标范围,使一大批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而没有招标。例如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关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中就包含了“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而在江苏苏州,非财政预算项目或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的商品住宅均未纳入公开招标的范畴,使这一部分建设项目失去政府行政部门的招标监管,导致非财政预算项目或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的商品住宅项目竞争混乱,有的投标人为了承揽工程甚至不惜低于成本价中标,中标后承包人纷纷采取减少投入、偷工减料的办法来减少损失。结果损害的往往最终是普通老百姓的利益,这也是近几年商品住宅投诉居高不下的根源。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方面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修改、完善与统一,为各级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部门的上级或中央政府行政部门也应对地方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有执法不严、不依法行政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抄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互串通,暗箱操作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

一、在资格预审阶段,投标单位与招标人勾结,让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按自己的资格标准设定资格审查条件,使自己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如一些具备一级资质的投标人为了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投标,便串通招标人在设定资格条件时将原本只需要贰级资质的资格条件的提高为一级资质。或者招标单位资格审查人员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对其意向的投标报名单位放松审查或者不审查直接接受其报名登记,到报名结束后再让其补充、完善报名资料。而对其它投标报名人则鸡蛋里挑骨头,找出种种理拒绝报名人入围,有的干脆连名都不让报。这样能够获得资格预审的投标报名单位基本上都是与招标单位有关系或者内定的单位,哪些没有关系或与招标单位不熟悉的单位根本无法进入投标环节。

二、在投标环节,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的投标单位,只是个别项目金额作以调整,以达到串标的目的。此外,在招投标中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即在参与的投标单位中,由一家投标,另外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许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火标招标网小编认为要在以下环节注意

一.招标环节1.明确建筑工程中必须参与招投标的建筑项目,把重大项目全部纳入《招标投标法》的管理中,最大程度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2.规范招投标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

3.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针对我国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等现象实施追究责任,加强处罚措施,从而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4.从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角度来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完善单位内部的规章管理制度,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整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乱象之我见及对策

二.投标环节首先,需要建筑企业需要完善招标负责人选举制度,确保选举出来的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素养。

另外,招标负责人应对招标项目负终身责任。这样一来,招标负责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会更加严谨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其次,需要建筑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招标监察机构。

监察机构的建立能够帮助建筑企业在招投标工作中创建一个透明、规范的投标环境,对招投标工作环节、招标负责人以及招标方案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暗箱操作、串标等现象的发生。监察机构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惩处,确保招投标制度的公平公正性。最后,提高建筑工程投标标准的审核。

当前在招投标活动存在很多的违规现象,一些投标单位和招标人之间在私下进行合作,而招标机构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对一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因此,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强监管部门的检查力度。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标准的审核完备之后,一定要再次进行审核,保证招投标工作是公平的,保证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的竞争。

工程建设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如何整治?

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2.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

3.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4.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5.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

6.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专项治理的主要任务: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专项治理要突出的监管重点之一: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行政监管的依据针对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招标人规避招标、限制和排斥投标人、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招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实施条例》细化并补充完善了许多了关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性的规定。 第三,《实施条例》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显现了科学性。《实施条例》展现了开放的心态,在制度设计上做到了兼收并蓄。

《实施条例》多处借鉴了政府采购的一些先进制度,借鉴《政府采购法》建立了中标结果公示制度;在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适用情形上借鉴了《政府采购法》关于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规定。

违法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及应对措施有哪些

当前,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加大,建筑行业日渐繁荣,建筑市场竞争渐趋激烈。不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制定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公开招投标,择优中标。

据对河南省许昌市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查处的50起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重大受贿案件和调查发现,85%的案件发生在工程的招投标承揽阶段。工程招投标日益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违法招投标的表现形式业主方明招标,暗定标。从招标的程序看,从送标书到开标都能按照规定做,投标单位谁分值高,谁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着“明招暗定”的现象。

如某水平一般的建筑公司,有一单位要在其地界建综合楼。按照程序,谁投标,谁中标,谁承建。但这家建筑企业认为,工程在他们的地盘上,就该由他们承建。

自己本身无实力,又想得到工程,还要把得到的工程合法化,于是便私下“活动”。最终在招标中“自然”中标。工程主办单位不能正确行使管理职能。

在工程如投标过程中,业主因与某施工企业或是老关系、或欠有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从而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与主办单位沟通。主办单位在“权、钱、情”的诱惑下,不按程序招投标,而是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单位“梦想成真”。如许昌市一所中学教学楼招标前,业主方领导坚持让工程主办单位选定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企业承建,同时向主办单位施加各种压力。

主办单位不能坚持原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参加招投标只是履行一下程序而已。施工企业之间陪标现象严重。有些建筑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借代价私下找几个建筑企业给其陪标。陪标表现一是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标书制作大多出自一人之手,故意拉大标书中预算造价;二是陪标单位不按评标办法执行。

故意不得分甚至扣分。如该市某施工企业为能承揽工程,先后找了一至三家同行为其陪标。经过“陪标”操作,80%的施工企业都能如愿以偿中标。“陪标”企业虽知道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但由于是同行,不好得罪,只得违心参加。

有的陪标企业为脱身,开标前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法人代表不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人又没有委托书和授权书,故意弃权。非法招投标的原因管理部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意识不强。有形建筑市场在全国整顿运行虽已有2年时间,但由于宣传不到位,各种相关配套措施不规范、不完善,致使大量建筑企业对其所知甚少,认为不按照招投标程序承建工程也不算什么大问题,没有形成承建工程必须按投标程序中标的思想意识,致使违法现象大量出现。主办单位在建筑企业中缺少权威性和公正性。

整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乱象之我见及对策

主办单位在某些工程中“明招暗定”,致使建筑企业对其权威性和公正性失去信任感。认为所谓招投标,不过是走过场,与其参加招投标,不如自找门路承建工程。招投标工作效率低。

建筑企业对参加招投标能否中标心中无数,认为依靠中标承建工程投入精力多,运动程序慢,时间来不及。就一边参加招标,一边私下活动,与业主达成协议,边忙施工,边办理手续,工程进度上去了,施工单位也省却了许多程序。多占工程,先建后补,又受不到任何处罚,使得违反承建工程频频出现。

减少违法招投标的措施强化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意识。检察机关要发挥犯罪预防职能,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况,向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和业主大力宣传《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违法的法律后果,对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经常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发动各界力量,加强监督。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加强联合,并设立举报箱,鼓励群众,特别是对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进行举报,对经查证举报属实的,要给予物质奖励。

奖励基金可在违规者处罚的罚金中给付。完善《招投标法》、《建筑法》的配套措施,并加大对违法的执法力度。对在招投标过程中“陪标”、“补手续”的建筑企业实行严厉经济处罚,对主办单位,建筑企业违犯情节严重的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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