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在开标前知道招标文件不合理,如何维权?
时间:2023-11-28 22:38:07 栏目:教育资讯截至规定的投标时间,某单位工程化验设备项目有3家单位按时参加投标。所采购的“自动高压蒸汽灭菌器”在招标文件中有如下实质性要求“通过GLP/GMP检测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发现3家单位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该证书复印件,但均提供了由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出具的“说明”,表明其所投产品均可满足GLP/GMP检测规则里对仪器的检验要求。
评标委员会认为3家单位提供的所投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说明”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认定3家单位投标无效,最终本项目因无合格标,废标。
01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将“通过GLP/GMP检测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一条要求作为实质性技术要求,是否合理?
2.投标人在开标之前知道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如何维权?
3.若采购人在开标之前已知晓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该如何做?
02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1,GLP是英文Good Laboratory Practice的缩写,即《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MP是英文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含义是“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GLP/GMP认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药物非临床研究等企业单位的一种强制性的质量管理规范。可见,上述两个证书均是针对企业单位的,而非针对某一项具体产品的。采购人在“自动高压蒸汽灭菌器”的技术参数中作此要求是不合适的。
针对问题2,本项目3家单位均出具了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出具的“说明”,说明里明确了GLP/GMP认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药物非临床研究等企业单位的一种强制性的质量管理规范,而不是对某一个产品的认证。可见,投标人在投标前是知晓招标文件存在“瑕疵”的。但是,3家单位均未通过合法的问询或者质疑的方式解决此问题,而是换做找生产企业出具“说明”的方式去解决,很明显,3家单位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不了解,寻找出路的方向错了。再出现上述问题时应该第一时间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书面问询,修改招标文件要求后再进行投标。
针对问题3,在评审现场,专家提出3家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采购人明确表示,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出后,采购人通过信息反馈知晓此条款设定的不合理,但是并未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认为项目需求书中有多项产品,这么一条要求可以忽略不计,而且在评审过程中也表达出此条恳请专家可以忽略,不予考虑。正确的方法是,及时与招标代理机构沟通,修改招标文件后再进行采购。
招投标工作是依法依规开展的法律程序,评审工作也需要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下进行,不能因采购人一句“专家可以不予考虑”就改变采购需求存在的瑕疵。更何况,采购人早就对此问题知情,却不知道向采购代理机构反馈,通过发布补充公告的方式去挽救与弥补,法律意识极度缺乏。随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供应商和采购人要适应法律要求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采购。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不合理怎么投诉
如果是开标前发现不合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如果是开标后,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回复不满意的话,再向招投标办或者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拓展资料:招标不合理如何举报1.举报的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填写详细实名信息。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投诉与处理(60--62条) 共三条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4.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5.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首先,当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有疑惑,或者可能存在错误的时候,应主动致电招标公司,指明疑惑或者问题所在.招标方在开标前15天,就提问题者提出的问题,以书面补遗文件的形式予以解答.前提是你也有书面的疑问提交上去.如果过了规定时间,一般,有2中可能,1是直接电话解答.或者谁致函给谁回函,(也可能顺便电话通知各投标人)不发放补遗文件.还有一种就是延期开标,并发补遗文件,进行技术调整.这样的情况存在的不多.因为多数小标不会这样来做的.在投标人接到补遗文件后,要盖公章确认收到,回函招标机构,告之补遗文件已收到.(一般都是盖章确认并传真回招标公司)再有,就是如果有技术联络会,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向招标人提出,等待招标人的现场回复或者书面回复!(不过这个联络会也是不一定有的哦~)若是工程标,肯定要有踏勘的,也可以在这个时候提.但是给不给解答,就不知道了.其实,这个问题,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很容易出现的问题.你可以主动致电招标公司,如果给了你纸质文件的回函,就按照回函的弄,还有一点,就是只要确认,确实,一定是没有问题的答案,那就按照已有的答案来做.有一点很重要的要提醒你,如果是提了问题,却得到的答案很模糊,甚至根本没有答案,那么,一定要按招标文件的来.因为招标文件是游戏规则,你都不遵守游戏规则,后果很严重呀~不过话说回来,如果是他计算错误,把钱算多了,你按照正常的报,比规定的便宜很多,那你就按照正常的走,这样的情况下,没有人会嫌你的报价便宜的!如果是算错了,算少了,预算下不来,那可就真的得琢磨琢磨怎么办了~每个公司,每个施工单位都会有自己的想法,这个问题就不再这说了,因为多说无益嘛~至于发现错误怎么办,还是最快的去找招标公司去,因为游戏规则是人家编写的.总会有个说法的.不要听风就是雨.要想好了,决定好了再去做.这样才不会变的盲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该怎么办?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提供足够的证据,可以向相关的行政监督机构投诉举报。法律分析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程造价普遍有效合理下降,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了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管理储备。简化了工程结算手续,减少扯皮现象,密切了承发包双方协作关系。
促进了施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调动了企业内部的积极性。招标投标活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有利于堵住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黑洞。招标有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形式。
所以,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向相关单位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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