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火”了
时间:2023-11-28 22:34:10 栏目:教育资讯在新修订的《预算法》中, 三公经费 的管理屡被提及。按照国家规定,不仅要对 三公经费 的预决算进行严格管理,也要对其财务管理进行强化。
在进行 三公经费 核算时,既要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相关明细账户,又要按照会计核算的相应要求进行处理。
在明细账户的设置方面,应当在 经费支出 总账科目下设置 财政拨款支出 和 其他资金支出 等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借以反映 三公经费 的资金来源。
在 财政拨款支出 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 基本支出 和 项目支出 两个二级明细科目,用来反映资金的去向。
在 基本支出 明细科目下按照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 支出经济分类 的款级科目设置如下明细账:商品服务支出 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或者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等。
同时,在 项目支出 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必要时设置三、四级明细科目如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财政直接支付)等。
另外,行政单位还应设置 财政拨款支出备查簿 :一方面逐笔登记每一项 三公经费 的发生所形成财政拨款支出的具体情况,借以反映每个会计期末的财政拨款结转与结余情况,另一方面又可为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 的编制提供依据。
例1:某市行政机关2015年1月将有一辆奥迪轿车(原值30万元)使用年限届满,应予以报废。
应将轿车的购置费纳入2015年度的预算:编制预算时要根据国货优先的原则对国产轿车市场价格进行调查,通过调查25万元的H7型红旗轿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填制车辆报废报告连同车管部门出具的年检不合格《机动车报废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经技术鉴定后,通知单位将报废车辆送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取得拆解收入为8000元。然后由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财政部门再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签署意见。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为 无法调剂,同意购买 。
再次政府采购时,经过政府采购程序购入H7型红旗轿车一辆,发票金额为23.6万元,已经办理了验收手续。会计分录应为(单位均为 万元 ):
注销轿车的账面价值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资产价值30
贷:固定资产 通用设备 轿车30
借: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3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资产价值30
取得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0.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置净收入 0.8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置净收入 0.8
贷:应缴财政款 0.8
借:应缴财政款 0.8
贷:银行存款 0.8
轿车交付使用时:
借:经费支出 财政拨款支出 项目支出 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23.6
贷:财政拨款收入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项目支出 行政运行23.6
同时:
借:固定资产 通用设备 轿车 H7 23.6
贷:资产基金 固定资产 23.6
例2:某市政府接待处接待韩国地方政府代表团一行7人、为期3天的访问。
根据通知精神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接待韩国客人专门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把3天客人的吃住均安排在市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龙兴宾馆(四星级)3天。接访期间有关部门共宴请客人2次,每次3人作陪,宴请费用共计6800元。
客人每人次每天住宿费280元、伙食费为300元;赠送礼品每人次300元。事后经审核各项费用均未突破批准的经费预算,准予报销;接待费用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结算。
借:经费支出 财政拨款支出 基本支出 商品服务支出 公务接待费 韩国地方政府代表团 2108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1080
新预算法修订在哪些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一,新预算法完善了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原预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新预算法明确规定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二,新预算法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三,新预算法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新预算法从五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作出限制性规定:
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
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
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四,新预算法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些规定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五,新预算法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坚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为此,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预算法有何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主要变化如下: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亮点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条款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亮点五:严格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相比原预算法,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局部存风险隐患。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亮点六:“勤俭节约”入法违纪铁腕追责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等。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
2.9
3.9
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
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扩展资料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
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总之,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3.做好新预算法实施与深化财税改革的协调推进工作这次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它认真总结并继承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预算管理实践的经验,同时也明确了今后预算管理活动的方向,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在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同时,我们要做好各项财税改革具体方案与新预算法的衔接工作,做好新预算法配套制度建设与财税改革具体方案的衔接工作,相互协调,同步推进,坚持用制度引领和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制度。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评析:社保预算、国库、地方债、税收返还 杨志勇
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加快进行,现代财政制度也在加快建立和完善之中。近日,新预算法实施条例颁布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将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巩固财政改革前期成果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让财政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本文只就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库管理、地方债管理、税收返还等谈点看法。财政补贴体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公共属性新预算法实施以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位一体,形成了统一的预算体系。四本子预算各有特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更是如此,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对所服务的人员更有针对性。但四本子预算均有公共属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得到财政补贴。新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一规定可见一般公共预算在预算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对于一个人口老龄化且老年人存量较大的国家来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是个大问题。
最近几年,一般公共预算补助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金额越来越大。2019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83152.13亿元,支出74740.78亿元,结余8411.35亿元,而当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来自财政补贴(即来自一般公共预算)的有19103.12亿元,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财政补贴,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可持续运行都成问题。人口老龄化意味着领取养老金人口占比的增加,意味着医疗费用的增加。
前者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后者加大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医疗费用水平与医疗技术进步有关。一些疾病本来不可治疗,但随着技术进步,或可治愈,或不能治愈但可以带病生存,相应的医疗费用增加,相应的养老金支出也会增加。
医疗技术与其他许多技术进步不太一样,在短期内医疗费用有可能不降反升。而且,医疗保险支出还与社会进步有关。一些疾病原先未纳入医保范围,随着社会进步纳入医保,医保支出就会增加。当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可持续性遇到困难时,或改革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或加大财政补贴,新实施条例为加大财政补贴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最为引人注目。有人费心费力要在新实施条例中找到相关争论的解决方案,但实际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早在2000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之初就已确定了大方向。国库库款如何支配,看似争议最大,但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新预算法第五十九条就有明确的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而且,新预算法第九十三条还有人员问责的规定,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违反预算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新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预算法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作了明确的界定,直指六种行为: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冻结、动用国库库款;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其他账户;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资金拨付和退付;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延解、占压国库库款;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无疑,这些规定让国库库款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国库管理的现代化。建立健全地方债风险防范机制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此作了细化,即:“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地方政府违规担保一度是地方债风险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新预算法的规定已经堵上这一漏洞,强化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新实施条例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作了明确的界定,即使用的是债务限额大口径的概念,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如何管理本地区债务作出规定;“接受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突出了各级政府债务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政府债务”突出了地方债务管理的主体责任。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这是对新预算法“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规定的细化和扩展,有利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全流程管理。税收返还似应明确划归转移支付新实施条例在细节上仍有一定完善空间。关于“税收返还”的处理就是一例。先来看现实是怎么做的。
根据2019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决算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有“税收返还及固定补助”。根据新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界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我们可以将“税收返还”理解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一种。但是,新实施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均有将税收返还和。
新预算法若能出台会对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产生怎样的影响?
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预算反映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2014年8月,全国人大修订了《预算法》,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史政文认为,新预算法明确要求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这意味着,今后政府在法律层面上的预算外资金将被彻底终结。告别实施了20年的旧预算法,新预算法正式实施。新预算法在总体要求中明确指出,要 "建立完整、全面、以人为本的预算制度,保障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地方政府将在新预算法的基础上推进地方财政的改革。原预算法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制定的,于1994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预算法在规范预算管理、促进依法理财、加强宏观调控、推动中国经济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随着公共财政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原预算法已难以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存在着预算内容不完善、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合理、预算执行不严格按照规定和规范等问题。小编针对问题做得详细解小编针对问题做得详细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给我留言,大家可以多多和我评论,如果哪里有不对的地方,大家也可以多多和我互动交流,如果大家喜欢作者,大家也可以关注我哦,您的点赞是对我最大的帮助,谢谢大家了。
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
1995年以来预算制度的改革与成效1994年,我国启动了影响深远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间财政关系、税收制度等财税重大改革相继推开。几乎与此同步,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了预算法,形成了预算制度的基本框架。
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逐步确立,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在2000年前后转向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机制不断改革完善,预算在政府管理中的作用明显强化。一是预算管理范围不断拓展。过去,除了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内收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量的预算外收支,主要指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各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收入等。在财政体制改革不到位的背景下,我国预算外收支规模不断膨胀,到2007年最高时达到6820亿元。但由于对预算外资金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也带来了一系列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单位擅自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转为预算外资金等。同时,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脱离财政管理和各级人大监督,乱支滥用现象较为突出,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成为各方诟病的焦点问题。1996年,国务院制定《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开始逐步将各类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2002年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型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逐步将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2004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2006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逐步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到2011年,我国实现了将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了预算管理的目标。
二是政府预算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在预算编制领域,2000年启动了以部门为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为重点的部门预算改革,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在预算执行领域,2001年启动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集中的资金收缴和支付。
在支出管理上,1999年启动了政府采购改革,将分散式的政府采购模式改为政府采购机构集中采购。在绩效评价上,2005年在试点基础上启动了中央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预算管理科目上,2007年起启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建立了收入分类和支出分别按功能分类、经济分类的收支分类科目。随着各类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开始编制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
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从2010年起正式报送全国人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于2007年开始试点,从2010年起开始正式报送全国人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从2010年起开始试编,2014年起首次编入预算草案并报全国人大。三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不断加强。在预算法基础上,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加强中央预算的初步审查、预算调整等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查重点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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