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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核中的签证索赔

时间:2023-11-28 22:19:13 栏目:教育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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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中,签证与索赔是施工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使用FIDIC国际合同条款的,一般的签证索赔通常在合同总造价的10%以内,而国内使用建设部合同条款的,部分项目施工单位的签证索赔比例则高达15%以上。从而造成工程项目建设成本的不合理。因此,对签证、索赔的审核也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之一。实践中具体大致如下:

一、签证单的现状

工程结算审核中的签证索赔

1、签证单上只有------签名;

2、签证单上有------签名+“同意”;

3、签证单上有------签名+“情况属实”

4、签证单上有------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

正确的做法是:“签名+复核后的具体描述性签证意见”。

二|、现场不当签证

1、现场不当签证的主要表现

1.内容不真实;

2、.内容不详实;

3、.量价不真实;

4、.量价不合理;

5、.不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定。

具体大致如下:

1. 未经核实随意签证;

2. 不了解定额构成盲目签证或施工单位巧立名目报签证;

3. 因施工需要而改变设计的不需要签证的办了签证;

4. 未经设计同意擅自提高施工用料,造成工料浪费的签证;

5. 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

6. 不应例入直接费的例入了直接费;

7. 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

8. 砼管桩基础断桩原因未签证,承台费用的增加不能够计量的签证;

9. 施工用料与签证用料不符合的签证;

10. 施工方法与签证内容不符合的签证;

11. 材料签证未明确施工时间;

12. 受益方擅自涂改签证单内容;

13. 设计变更程序不合规,手续不完备的签证依据;

14. 现场签证中的其它不正之风。

二、签证索赔控制:

1、要正确掌握工程签证原则,熟悉工程签证程序和依据。

2、现场签证必需具备有建设单位指定代表(一般要求2人以上)和施工单位指定代表双方签字,要加盖**,双方代表均为合同委派或为书面委派,要根据委派的权利范围行使签证方有效。报签手续也应该符合建设单位有关规定。

3、凡预算定额或间接费定额或有关文件有规定的项目,均不得另行签证。若把握不了,可向造价专业人员咨询,或委托其参与解决。

4、现场签证的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等要明确,价款的结算方式、单价的确定应明确商定清楚。

5、现场签证要注明是直接费或独立费。

6、现场签证要及时办理,不应拖延过后补签。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该有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7、现场签证要一式多份,各方至少保存1份原件(最好按档案要求的份数),避免受益方自行修改,工程结算时无法对证。

8、现场签证要统一编号归档,建立管理好台账。

三、签证的原则与要求

1、原则

1准确计算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

3、及时处理原则;

4、避免重复原则;

5废料回收原则;

6、现场跟踪原则;

7、授权适度原则。

2、 基本要求

1、真实性;

2、合理性;

3、实质性。

3、计日工签证依据

1、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

2、造价主管机构有关规定

3、补充协议

4、签证人员的注意事项

1、认真对待每一份文件,特别是重要的文件,不要在文件上随便签字;对事后报上来的文字资料应慎重对待;不要轻率地代表他人签字,也不要轻易地委托他人为你代签;

2、对疑难问题,签证时要谨慎;

3、对较大的事件,要有备份或记录在案;

4、对无印章、无签字、无日期、文字含糊的不能签;

5、对不合理、不合规的要求整改后签证。

6、情况不真实不能签证(签证的量、内容要现场核实)。

工程结算审核中的签证索赔

7、合同包干的不能重复签证(三通一平已有,不能重复签证)。

8、隐蔽工程签证和不可预见问题的签证要及时办理。

9、拆除工程旧材料回收需要签证。

10、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操行要有协议。

5、其他规定不能签证的

1、清单招标的措施费不能签证。

2、清单招标的投标人漏项的不能签证。

3、单价合同的单价不能签证。

4、总价合同设计变更外的不能签证。

5、招标合同及文件规定包死的不能签证(签证要了解招标合同及文件)。

什么是签证索赔?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区别:(1)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索赔是单方主张权利;(2)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确定,而索赔的利益尚待确定;(3)索赔是过程,签证是结果。签证和索赔可以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中一个基本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两者总是联系在一起,但又有所区别。

签证与索赔的联系,?不是区别

签证与索赔的联系:工程签证本身,就是进行工程索赔的证据。

一.工程签证

1.概念: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3.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工程签证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的新的补充合同,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基于这样的认识,工程签证一旦获得双方的确认,即成为规范合同双方行为的依据。

(二)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在工程结算时,凡已获得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工程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工程签证是在双方没有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对这些调整用书面方式互相确认,双方认识一致,因此不需要什么证据。

二.工程索赔

1.概念: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的行为。

2.工程索赔是一种赔偿请求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未获得双方协商一致或有关部门和机关的确认之前,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的联系《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1.工程签证本身,就是进行工程索赔的证据。没有签证的,才提供其他证据。

2.重视签证工作,强化索赔意识,要勤于签证,精于索赔。签证贯穿工程始终,是“面”上的工作,所以要勤;索赔是权利遭拒发生争议时的主张,是“点”上的事情,所以要精。要勤于做好签证工作,完善签证手续;该索赔时,及时提出索赔,并以确凿、充分的索赔证据,包括签证在内,实现索赔目的。

工程签证常见问题及审计要点分析

工程签证常见问题及审计要点分析 工程签证是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共同签署的,用以证明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你知道工程签证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吗?你知道工程签证的审计要点是什么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工程签证常见问题及审计要点分析的知识。

什么是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是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共同签署的,用以证明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它的发生是临时性的,没有规律的,理论上应该是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有增有减。但通常施工企业都会想方设法进行变更签证,有时甚至故意变更工程做法、提高材料档次,造成工程成本无法控制,往往是施工企业加钱的多,减钱的少。因此,对工程签证的管理是施工过程造价管理的重点之一。

一.工程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1.签证不规范 工程签证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现场签证一般情况下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授权代表共同签认才能生效。缺少任何一方签认都属于不规范的签证,不能作为竣工结算和索赔的依据。

但笔者在办理某工程结算时发现,多份签证虽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了,但建设单位无人签认,或者仅有相关单位人员签字,未签章。理论上这种签证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这给结算的审查增添了很大的难度。

2.签证不实或虚假签证 施工单位可能提出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费用及内容,也可能弄虚作假,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疏于核实或与施工单位串通,造成签证不实或虚假签证。

工程签证往往也缺少原始资料,如现场照片、录像等。这种情况在隐蔽工程中比较常见,如地下障碍物的处理、土石方回填比例、砂石回填厚度、土石方运距、垫层厚度等。施工单位往往利用其隐蔽性高及求证难的特点,高估冒算,弄虚作假,从而抬高工程造价。

3.工程签证办理不及时 及时性是签证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签证准确度的基础。但当遇到工程签证时,建设单位代表往往不及时给予签证或者双方只是口头商定而不及时办理,事后才突击补办签证,甚至在结算审计过程中还在办签证手续。这样就极有可能由于时过境迁造成双方的认定差异,补写的签证单与实际发生的`条件不符,数据不准,造成结算审计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同时,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会导致进行造价调整时材料价格、人工费调整、机械费调整等不准确的问题。

4.随意办理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哪些要签证,哪些不能签证,没有详细的规定,造成工程签证存在随意性。部分业主由于对定额费用组成不了解,业务素质不高,一些不应该的签证就盲目的签了。如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如某工程地基开挖过程中,因地质条件较差,施工单位加大放坡系数,导致土方开挖量加大,增加签证费有近50万元。

5.签证内容填写及签署不规范 签证单中的资料记载不详,只签总价,没有具体工作量的说明;或者签证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如某零星工作签证中,描述为“挖土机2个台班,计2000元”。是什么样的挖土机?正铲?反铲?是合计2000元还是2000元/台班? 签证签署不规范具体,没有明确表明意见。最常见的签署签证的方式是签名+“同意”或“情况属实”,这种情况只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并没有完全确认所列项目可以结算;或未对完成情况及数量进行明确。所以这并不是签证,至于能否增加费用或顺延工期尚要结合合同约定及其他证据材料才能综合认定。

6.签证办理不全面,忽略减项签证 施工企业认为对自己有利的就提出签证,对自己不利的就不签证,造成工程签证不完整。某些更改工程做法的施工项目中,只说明增项,而不提相应的减项。

二.现场签证的审计要点及方法 施工现场签证是计算合同外费用的原始依据,现场签证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因此,现场签证也成为工程结算审计的关键环节。

1.审查签证的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签证的必要性。现实中往往是施工单位为了增加中标机会,常采用多种投标策略,如“低进高出,先亏后盈”、不平衡报价等,在施工过程中寻找一切机会索赔。

2.审查签证的真实性。有些施工单位为达到抬高工程造价的目的,会采取模仿笔迹、变相复印、其他人代笔等多种形式弄虚作假。工程签证往往一式几份,各参建方都有留档,在审计中可以通过几方核对原件、复印件,认定签名盖章、复印件的真实性。

3.审查签证数量的正确性。

对于工程量的签证,审核时必须到现场逐项丈量、计算,逐笔核实。特别是对装饰工程和附属工程的隐蔽部分应作为审核的重点。在隐蔽工程被覆盖之前,最好能够深入施工现场,获得第一手资料。

审查工程签证内容与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和监理日志内容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以进行破坏性检查,以核准工程量。

4.审查签证所涉及到的价格、措施费用等价格的调整,是否符合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查材料单价签证时,应注意弄清哪些材料需要办理签证。应尽可能多地进行现场实物核对,看其品牌、规格、产地、质量等指标是否与送审资料相符,对价格高,怀疑有问题的项目或材料,应向供应商咨询,初步确定有问题的,要进一步取证落实。

由于工程签证具有临时性、无规律性、内容复杂性等特点,对工程签证的审计也要求审计人员将所学的工程知识尤其是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方面的知识,由“沉淀”转为“活化”,依据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去学习掌握更多更新的知识,全面提高工程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依据什么进行工程索赔和现场签证

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执行。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

4.5款的程序进行。

工程结算审核中的签证索赔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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