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建筑业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28 22:05:57 栏目:教育资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己不再长期稳定不变,而是同其它商品一样随市场变化;业主与承包商的性质大有改变并呈现出多元化,现行施行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
(1)施工企业利益严重受损,造成施工企业“计划经济的收入,市场经济的支出”的局面。如果为外资业主,则等于肥水外流。
(2)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将管理费用大幅度降低,使工程管理大打折扣,从而影响建筑产品质量。
(3)由于业主与施工企业地位不平等,施工企业为承揽任务垫资施工,大量贷款,不仅使企业发展走入死胡同,而且造成严重不良债务,给金融业带来负面影响。
(4)在项目招标中业主片面压低取费,从而造成资质等级低、管理水平低的企业的中标率高于资质等级高、管理水平高的企业,使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的管理、技术、装备优势难以得到发挥,并且挫伤了企业进一步提高管理、技术和装备水平的积极性。
(5)导致了取费等级高的企业在承揽任务后,将工程层层转包给资质等级和取费等级较低的企业,坐收管理费,不仅产生腐败,而且,由于这些企业管理水平低,技术、装备水平有限,致使工程事故频发,使业主利益受损的同时,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6)承包商为了中标片面压低报价,中标后利用增加现场签证等手段弥补损失,不可避免地带来。“三超”,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难以控制。
二、管理建筑工程造价的基本原则
2.l正确处理工程造价与工程质量的关系
工程造价就是完成—个工程所必须消耗的人工、机械、材料等的综合费用,根据投资方、施工方、承包方、审计方,不同性质的单位可对同一工程提供不同的工程造价,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结算等。工程质量是指竣工的工程应达到图纸的技术要求,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特性。正是由于工程造价与工程质量的密切关系,也使工程项目的寿命周期随着工程造价与工程质量的变动而变动,工程造价高则其质量较好,使用费用降低。反之,工程造价低则其质量难以保证,使用费用必然上升。
2.2引入价值工程概念,采用价值管理手段
价值工程又称价值分析,是以提高产品价值为中心,对其各项功能进行分析评价,使之以最低的总成本,实现必要的功能。建筑设计中如何将工程项目的功能要求与投资有机结合,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既不单纯追求降低成本,也不片面追求提高功能,而是力求提高成本与功能的比值,获得最佳的设计方案。在设计中推广运用的价值工程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科学方法。同时,价值管理的运用在建筑业得到迅速发展。—般情况下,应用价值管理可以降低整个建设项目初始投资额的5%一10%,同时可以降低项目运行费用的5%一10%。
三、建筑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新思考
1、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形态的转变—动态管理
为了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模式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形态正在由静态向动态转变,并在以下方面取得进展。
(1)定额由“量价合一”改为“量价为离”,作为工程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固定的,而工程实物消耗量的单价和物化劳动,在空间上各地是有区别的,在时间上不同时期是变化的。因此,最新编制的定额只体现工程消耗量标准,而将全省各市、地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季度定期在造价信息刊物上予以发布,并实现了全省市范围的价格信息联网。
(2)取费标准的确定依据由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取费,改为按工程类别取费,实行以取费证书和取费认证单相结合的取费管理办法取费证书用以表明施工企业所具有的最高取费级别,取费认证单用以判定工程类别并确定工程项目的取费标准,这样既避免了业主编制标底时片面压价,损害施工企业利益;又使达不到工程项目所要求的取费等级的施工企业被预先排除在招标范围之外.从而保证了公平竞争的实现,也保护了业主的利益。
(3)材料价格的调整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建筑材料是构成工程实体的物质基础,其费用是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材价格应该因供需矛盾而变化,遵循价值规律。它是工程造价的重要动态因素。
2、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计取综合费用的基础—费用项目简化
现行的综合取费是以基期基价基本直接费为计算基础,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能体现“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落后,使施工企业安于现状、不思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上不去,不利于建筑业的发展。若以人工费为综合计算基础,就忽略了施工企业的设备技术、机械化程度,只有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计算基础,才能真正反映综合取费中施工管理费和计划利润的真正含义,符合综合取费的原则。
因此,简化费用项目,保留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其它能够反映企业间竞争的费用因素如: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措施费、远征费等均按实际发生计取,作为个别成本报价。
3、按不同类型的工程确定间接费率
市场经济把一切的经济关系都市场化、货币化。建筑工程造价中的间接费就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管理中所消耗人力、物力的货币形式。现行的间接费计取办法是按施工企业所有制性质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在施工管理费、人工费、利润和远地施工增加费等方面划分了若干等级费率标准,形成了施工企业间的“级差成本”、“级差利润”,人为地造成了同一工程不同价格的不合理状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恰恰制约了施工企业的技术进步。工程造价必须由工程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按企业资质等级只反映了施工企业营业范围的交叉,造成了一个工程有几个不同等级的施工企业都有资格承建的情况,这产生了许多弊端。
4、改革传统定额,实行竞争性的间接费率
现行的建筑产品定价方式仍然是沿袭计划经济的工程造价制度,实行统一的“量、价、费”,市场经济条件下就要改变现行的定额管理模式,按“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思路进行改革。借鉴国际先进管理办法,将定额改“定”为“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定价因素中的价、费全部放开,定额的作用不再是指令性标准而是指导性依据,作为国家或基建单位预测、控制工程造价的参考。
改革传统定额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执行:
(1)竞争性的费率。将施工管理费利润、远地施工增加费由法定指令性费率转变为竞争性费率,以促进施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
(2)“量”、“价”分离。定额消耗是科学测算得出的。目前应作为国家和部门的法规。人、机、料的价格要与消耗量相分离,以指导价实行动态管理。
(3)实物消耗量与施工手段消耗量分离。定额规定实物消耗量是统一的、不变的,而施工手段消耗量是不同施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在市场竞争中的体现。
(4)原材料的费用和运杂费、采保费分离。材料原价可综合计取,运杂费和采保费因企业而异。
(5)施工现场发生费与企业经营费分离。调整费用定额中的项目,其实直接费属现场费用,间接为企业经营费、两费分离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
5.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网络化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日益普及的今天。各方面的信息流铺天盖地、纷至沓来。面对如此巨大的信息流。传统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显然已无能为力了,我们必须寻找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这时计算机网络、软件就成了时代的宠儿。普遍为人们看好。计算机的引入标志着我们的工作有了新意。同时也给社会创造了效益。充分发挥现代化管理手段,既是向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
为此,从长远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与国际接轨。目前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中所采取的诸项措施都是以此为出发点进行的,我们只有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力度,提高建筑工程造价行业专业人员的素质,才有可能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走上国际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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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事务。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以受有关机构的委托,承担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等工作。
第二章 计价依据编制第九条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反映本省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解释工作;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第十条 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指导性计价依据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补充计价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编制补充计价依据。补充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颁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测算和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第十三条 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供计价依据编制的服务。
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第三章 计价管理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计价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其合同价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计价依据。第十五条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五)编制投标报价;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第六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第七条 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并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第九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定额。
前款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前款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一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款;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因素和办法;
(三)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五)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七)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十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十三)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二)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三)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及其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发布及造价指标、指数测算、工程造价监测等工作;
(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二)负责工程造价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参与各方及其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控制竣工结算的原则。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及竣工决算的编制、审核与调整;
(二)提出招标文件有关工程造价条款的建议;
(三)项目投标价的合理性分析;
(四)工程计量的确定、工程款支付的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合同的完善、设计变更的参与、工程鉴证、工程索赔的处理;
(五)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优化建议;
(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和后评价;
(七)工程造价鉴定;
(八)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投资分析、风险控制,提出投融资方案的建议;
(九)工程造价信息咨询;
(十)其他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十条 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委托具备造价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自身具备造价资质的,可以自行开展。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确定,按照规定计入建设成本。第十二条 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设计概算应当控制在已批准或者确定的投资估算内。设计概算批准后,一般不得调整,若确需调整的,由申报单位核实调整概算,报原批准部门核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设计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设计概算核定部门核定;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业务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二章 计价依据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与概算指标;
(二)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及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
(三)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统一计价依据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组织编制并发布实行。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并组织实施。行业计价依据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使用自治区统一计价依据或者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单位对自治区统一计价依据或者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单价、工程材料、成品及半成品、设备等价格信息。设区的市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查测算本地区建设工程材料的现行价格,提供各类材料价格信息,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第三章 造价的编制与控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等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化等因素编制;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因素及有关规定编制;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市场价格信息、核定的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等编制;
(四)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市场价格信息、核定的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等编制;
(五)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等,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编制;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编制工程造价的,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七)建设工程结算,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前款规定的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具体核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工程类别和费用等级。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建设工程结算,由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或者建筑业企业有编制能力的,也可以编制。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建筑施工企业怎么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有人知晓的吗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从工程建设立项到工程项目决算每个环节都存在着造价管理。因此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是全过程管理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
为此,本文重点就国家宏观调控与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谈点认识和体会。一.国家对施工企业承包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施工承包价格是建设项目中建设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造价的高低,它与施工企业的利益紧密相关。论文百事通因此,国家对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与施工企业的利益也是密不可分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施工承包价格一般是通过招投标工作来实现的,施工承包合同价格等于中标价。
在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当地政府规定的现行定额、费率、解释、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施工图纸编制标底,这是对施工承包价的宏观控制。但与计划经济有着很大不同的是:参加竞争投标的各施工单位,他们的报价除按照招标文件和国家及有关定额规定编制外,还必须建立在企业自我测算的基础上,适合于本企业的定额来进行编制投标书,按照可以争取达到的先进合理水平确定,以确保在投标中获得竞争力的价格优势。投标单位的报价需要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来进行客观评价,与技术措施、施工方案、进度安排、质量保证、社会业绩等因素结合起来,判别其合理性、可靠性。
为此,有关人事在这方面已讨论工程量报价清单的优越性。投标方可以编制标底,但标底不再是以前传统的标底,只是作为招标的依据,以指导和调控定标工作,合理决定施工承包价格。施工结算价格是合同价加变更增减及合同规定允许调整的费用。
这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施工承包价格的宏观调控及监管。施工企业应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加强自我测算,编制出先进的企业定额,合理利用新的价格调控体系,将工程造价管理更上一层楼。
二.积极参于市场竞争,做好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我国现在的市场已经从原来的计划经济体系转向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将“指令性任务”变成了企业通过投标而产生的工程项目,现在的市场属买方市场,施工单位处于相对劣势,所以施工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做好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
做好工程项目的投标工作
1.组建强有力的投标班子:施工单位能否中标与投标班子的素质和敬业精神是密不可分的,企业应聘请业务精练、经验丰富、知识面广、了解市场、敬业带头人,成员应有技术、工程、经营、财务、人事、企管部门的人员,特别是造价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更应是出类拔萃。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应成立攻关组。
2.读懂招标书并编制高质量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不仅要求科学、合理、而且能节约费用。
在施工方案的确定中应优先选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合理施工方案、较低的工程造价方案。
3.合理确定工程报价。投标班子就应认真理解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合理、实事求是,还必须建立在企业自我测算的基础上,适合于本企业的定额来进行编制投标书,按照可以争取达到的先进合理水平来确定,具有可行性和先进性,并运用报价策略进行编写工程投标报价。
4.签订公平合理的合同。
工程在中标后,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具有公平性,严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合同的严肃性,即合同一经签订就不得单方更改,成为双方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准则。因此在中标后的签约阶段,承包商应据理力争签订公平合理的合同,为造价管理打下良好基础。合同条款中语言周密、详实,不能给予模棱两可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的文字,都可能给承包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我们知道,承包商一般至少具有以下权利:
1.享有工程预付款的权利;
2、.按期收回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权利;
3、.遇有不可抗力设计变更或业主要求赶工时,承包商有索赔的权利;
4、.业主违约时停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承包商在限制业主提出过分要求的同时,应依据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争取更多的权利。
什么是工程造价管理,其基本内容有哪些,它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工程造价管理: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而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建安工程价格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l、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 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是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利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管理手段,合理地确定造价和有效地控制造价,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效果。
(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 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就是合理地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所谓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就是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合理地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造价、预算造价、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价。
2.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所谓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就是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将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应体现以下三项原则: ⑴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
⑵实施主动控制,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⑶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
(三)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 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是指为了实现工程造价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有效组织活动,以及与造价管理功能相关的有机群体。
它是工程造价动态的组织活动过程和相对静态的造价管理部门的统一。具体来说,主要是指国家、地方、部门和企业之间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 工程造价管理组织有三个系统:
1.政府行政管理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方面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⑴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规、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⑵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制订、修订本部门经济定额。 ⑶监督指导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本部门经济定额的实施。 ⑷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制定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⑸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审定全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省辖市和地区的造价管理部门在所辖地区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2.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 企事业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属微观管理的范畴。
3.行业协会管理系统 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大中城市,先后成立了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和造价工程师实行行业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⑴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⑵探讨提高政府和业主项目投资效益、科学预测和控制工程造价,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运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及职业教育等具体工作,研究提出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规章制度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资质标准、合同范本、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标准,并推动实施。 ⑷对外代表我国造价工程师组织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与交往,签订有关协议,为会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对外业务服务。
⑸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编辑、出版有关工程造价方面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先进经验,举办有关职业培训和国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研讨活动。 ⑹在国内外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受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⑺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工作。 ⑻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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