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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时间:2023-11-28 21:58:14 栏目:教育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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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建设规模日益扩大。从总体来看,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并不很高。这方面的问题归纳起来,有如下表现:相当一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许多工程结构隐患严重,甚至导致建筑倒塌;装饰工程质量低劣,给排水、电气、燃气、消防等设施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尚未建立相应的机构与可行的运行程序。广大群众对建筑住宅质量问题,经常投诉无门,无人受理;尚未在建筑部门就贯彻《产品质量法》制订可行的实施办法。如关于建筑住房质量事故的赔偿标准及索赔程序、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仲裁机构及仲裁程序等。没有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没有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制管理,尚未形成经常性的社会监督机制。目前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还只是停留在喊一阵、抓一阵的状态,风头一过,又恢复原状。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质量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二是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督查处不严。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多头分包,有的过分压低造价,有的购买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并执意让施工单位使用,有的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工程。三是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甚至偷工减料。四是不少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单一模式,同时也给建筑市场带来了混乱。个别商家为谋取利润,经销伪劣产品,提供假出厂合格证,弄虚作假,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因此,必须把好建筑材料的检验关和试验关,钢材、水泥、水电设备、硷等主要材料和试件,不能满足于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技术资料。五是质量监督检查不严,有的监督站或监理公司人员素质不高。六是一些供电、供水、消防单位搞“行业垄断”,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协调。此外,还有规划、设计、配套设备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

浅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几乎每一宗质量事故均可找到技术、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具体原因,然而引起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质量监督体制的不完善。我国曾有一整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但主要集中在政府监督和企业自我监督方面,缺乏的是用户监督。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对策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对建筑市场的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自20世纪80年代初,结合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政府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相继建立健全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全国形成了质量监督体系,有效地把工程质量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加强了企业质量管理,促进了工程质量的稳定提高。

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集法律、技术、经济和行政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属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因此,监督队伍素质的高低,执法能力的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

当前,我国的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倒塌事故及工程问题时有发生。这些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与我们的质量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目前,由于设计市场、施工市场、建材市场的庞大且经营行为不规范,导致了市场的混乱,因此,只求利润,缺乏质量意识的现象日趋明显。如果我们的监督体系不重视质量,没有一个强的质量意识,提高工程质量将成为一句空话。

要振兴建筑业,必须提高监督队伍的质量意识。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认证的专门部门,它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新的形势下,培养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建立监督机构的内部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监督站的地位和作用,是我们提高整个建筑业质量意识,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关键所在。

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应注意:加强合同管理,避免项目法人在建筑设计、施工中签订各种虚假合同,逃避国家的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度和方式进行了公开招标;是否公正地择优选择了中标单位。严格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批,领取了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准进入市场交易。

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责任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国家管理基本建设的各项制度执行的部门。如果这些部门不从严把关,违法办事,国...... 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监督作用根本无法发挥。为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应制定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建筑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分管领导的质量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各级管理机构领导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监督等方面的领导责任;组织力量不定期的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严肃查处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

用户监督

用户是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建筑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人身财产安全,用户出于自身利益,绝不会听任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行为发生,吸收用户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意义重大。目前,针对工程的特点,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吸引用户参与监督的方式,对有明确受益者的工程,如住宅已确定了住户,就可从住户中推选有一定建筑技术及建筑管理经验的人成立“住户监理小组”,监理小组发现施工中施工企业违反合同规定,粗制滥造,有权通告施工企业改正或暂停施工,其他的住户也可利用业余时间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对无明确受益者,或受益者较多的工程,可设立工程质量投诉中心。用户可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及时了解用户投诉事实的真像,在规定的时间给投诉人处理答复。另外,还可开展工程质量有奖举报活动,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做出贡献,并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工程质量监督的对象是工程,被监督的部门有设计、监理、总包、施工单位及设备构配件生产厂家。因此,需要很好地处理与有关各方面的关系,做到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设计、施工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工程本身,也直接影响设计、施工单位的信誉和竞争能力。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质监部门促进设计、施工质量的提高既维护了国家和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与设计、施工单位的长远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有关各方应形成一个工程质量优先的共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进一步密切配合,使建筑工程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

浅谈如何加强工程质量监督

浅谈如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关键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前言 近几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大量增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出台,标志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的有法可依。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因此,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重点把好“开工关、施工关、竣工关”,抓好工程建设的“重点工作、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体现质监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将质量监督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始终。

1.把好“开工关、施工关” 工程开工前,我站根据业主向质量监督站申报的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各方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监督各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人员的到位及专业岗位配备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整健全,是否层层落实了质量责任制,使质量控制形成了自检、互检、抽检、专检的控制体系,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出了质量问题,直接追究责任人。并对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看其是否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试验检测,检验频率是否满足要求,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2.抓好监理工作,做好现场监督。

工程监理是依据合同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监理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的优劣。因此,监督监理的工作情况是政府监督的重中之重,除了对其资质、持证上岗情况检查外,还要对其在岗情况、日志记录情况、旁站情况和签证情况等进行抽检,着重检查监理审批的开工报告、工序自检报告、工序检查认可、中间交工报告等资料,监督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违背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原则的监理人员坚决予以处理。

3.抓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在《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一条》的基础上,我站整理编写出《惠州市惠阳区建设工程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给排水系统安装工程到建筑使用功能中长期存在的质量通病从设计到施工控制处理提出了相关技术措施。同时,规范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提高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在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对住户关心的、国家现行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住宅工程中观感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使其更具备可操作性。如增加了室内空间(净高、开间)允许偏差、外窗(墙)渗漏检查方法、烟道出屋面高度、验收合格标识、竣工验收中对分户验收的复核要求、否决标准等;明确了内外墙空鼓、裂缝的检查方法和相关内容检查仪器要求等。我们按省建设厅的要求,积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通过分户验收工作的开展、落实,加强工程质量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提高住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4.加强现场抽检, 抓好质量鉴定工作。 掌握质量动态的最有效办法是进行现场抽检,为此,质监员必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易出现质量隐患或对质量有疑问的部位,及时安排工地现场抽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纠正。质量鉴定是质量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保证质量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必须严格鉴定程序,以数据为依据,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

5.抓好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建筑节能是一项战略性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节能技术产品等多方面。监督部门除了提出要求、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外, 要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体系,形成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建筑节能的闭合管理机制。目前,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尚未形成,应严格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监管并严格执法,确保建筑节能质量;对不执行或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积极推动建筑节能检测工作的全面开展。

6.严把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样板引路”制度管理 “样板引路”制度要求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前做出“样板间”和“试验段”,在施工过程中“用典型引路”,在检查验收时“让样板说话”。

要求做出样板的项目包括:墙体施工前要做出样板间;外装饰工程要做出样板墙;设备安装工程要在标准间做出样板间或样板系统;门、窗工程在施工前应做出样板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道路工程的土层、基层、面层应分别做出工程试验段;大型建筑群体、住宅小区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样板示范间。并要求所有 “样板间” 必须做出节能降耗样板。作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未进行“样板间”和“试验段”施工管理的工程项目,将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经验总结 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出发,将防治质量通病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坚持“企业自检是基础,工程监理是关键,法人负责是核心,政府监督是保证” 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

浅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实现“三个转变”,提高工程质量监管的有效性。一是要从单纯的设计与施工质量监管,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管转变,改变设计与施工脱节的现状,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等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全面纳入质量监管范畴,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统一监管;

二是要从单纯的注重房屋建筑质量监管,转变到既注重房屋建筑、又注重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质量监管;

三是要从单纯的注重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转变到既注重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又注重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加强试验检测管理,采用标准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检测手段,提高质量监督工作质量。

党十七大精神的一个“核心内容”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落实十七大精神,必须将“关注民生”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尤其是在今后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面,将面临很多新问题。我们只有与时俱进,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才能确保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建设工程。

如何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在我国现阶段,自从我国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以来,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断的颁布和发展,比如说《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各个省、市甚至县中都出台了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可以说我国现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

在整个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建设企业、监理部门、政府的监督部门以及用户的监督等多个环节。其中,建设企业主要负责工程的建设,同时建设企业还要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一项建筑工程的质量好坏直接由建设该工程的建筑企业负责。监理部门主要负责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对其中的一些微观的质量进行管理,同时还协调整个工程的进度,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监督对整个建筑工程主要的一些质量行为进行监 督,特别是其中的一些重要结构部位,从而在整体上维护公共的利益。

最后建筑工程的质量还要受到用户的评价与监督,一项建筑工程的质量应该严格的符合用户的实际要求。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相关的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意识比较薄弱,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无法严格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在一些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建筑工程在没有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就进行开工的现象,甚至一些单位本身的资格或者技术能力根本不足以承担该建筑工程的建设;一些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图纸的设计以及绘制时也缺乏相应的审核,从而导致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中存在问题而造成整个建筑工程质量下降的现象。

在对建筑工程的方案进行设计时,有的设计单位为了尽量的降低建筑工程的成本以及加快建筑工程的进度,所以就会忽略建筑工程中的一些细节,而就是因为这些细节的存在,最终导致了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就是因为我国的建筑市场发展还不是特别成熟、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严重不足导致的。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全面,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全面就会造成建筑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法律法规以及相应制度的保障,从而出现行为 不规范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我国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筑工程在进行承建以及设计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遵循相关的规范条例,特别是在建筑工程的承建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走后门”的现象。第二,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总是将该工程进行层层的转包,从而从中获取利润。第三,建设单位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总是特意的压低价格,同时还将一项建筑工程分给多个企业进行施工,这样就会导致建筑工程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无法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从而严重影响了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

(三)片面追求工程的进度而忽略了工程的质量 对于一项建筑工程来说,如果要进一步的提高其施工质量,那么就必须合理的安排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保证其施工速度以及施工进度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不能单纯的追求施工进度而忽略了对施工质量的控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实际的建筑工程施工中,一味的追求施工进度而忽略了施工质量一直是我国建筑行业的一大难题。相关的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应付检查或者追去所谓的工程倒计时等,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时,总是一味的加快建筑工程的建设,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却忽略了自身建设单位中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以及施工设备的质量问题,从而导致了工人的技术水平以及设备的性能无法解决快速施工带来的一系列质量问题,最终也就导致了建设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存在着很大的隐患。

三.如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 对于建筑工程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相对于我国来说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所以我国在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可以充分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成熟经验,从中汲取一些科学合理的措施进一步的加强我国工程质量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对建筑过程中监理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风险管理以及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强制性的担保等。除此之外,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上一些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多引进一些专业知识和技能先进的人才,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全方位的挖掘这些人才的潜力,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实现专业化以及规范化。最后,国家相关的部门还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保证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与国际相接轨,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际化以及法制化。

(二)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促进市场的良性运作 众所周知,一项建筑工程的建设是由多方共同参与的,所以这也就决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受到多个方面的影响,建筑工程前期的决策与设计、施工前的准备、施工过程、施工原材料以及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等都会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所以为了从根本上保护建筑工程的质量,我们就要全方位、全过程的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是指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社会监督保证体系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其中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又包括工程保险和建设监理等方面。在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三大体系中,建设主体质量是实现建筑工程质量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建筑工程的建设需要不断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进一步的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保证其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正常的运转,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以及培训的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及技术水平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相对于其他的工作来说属于一种法律性、技术性以及经济性比较综合的管理工作。因此这对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人员的素质以及技术水平都有着很高的要求。

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为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相关的部门应该进一步的增强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一方面,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该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同时还应该对监督过程中常见的一些方法和手段进行熟练的掌握,对于质量监督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或者一些标准规范也应该进行充分的了解,从而保证自身在实际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能够及时的发现一些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另一方面,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应该定期的参加一些相关的培训,及时掌握和运用社会上一些新兴的监督管理知识和技能,保证自身的监督管理能力与时俱进。

最后,一个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如果要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就要进一步的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设置一些激励机制,充分的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水平高、能力强以及知识丰富的工作人员的潜力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全面的完成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使自身的监督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最终提 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四)完善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手段或方法,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效能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决定了建筑工程在提高自身质量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进一步的提高自身的科技含量,所以这就要求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以信息技术作为支撑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网络化以及现代化。对于监督方法而言,应该促进其向着科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过程的过程中,及时的对涉及到的一些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改进和完善,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实现现代化、科学化以及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使用的技术装备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及时有效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增强监督管理的效率,最终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效能。 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因此,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的加强对如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探索,保证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能够以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方式进一步的增强监督管理能力,从根本上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

如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管理

安全第一,质量至上。在传统项目管理模式(DBB)中,监理机构主要负责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是工程施工环节的重要参建主体;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是保证工程建设符合强制性标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前提。

针对“存在感”较低且“规范化”缺欠的监理现状,苏州市先后发布指导意见与实施方案引导完善监理工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1.推进监理服务价格合理化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后,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监理服务价格被全面放开。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过程中,监理行业却逐渐出现了收费标准低、配置要求高的不对称竞争现象,优质优价原则难以体现,工程质量更是难以保证,这迫切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理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与指导意见提出的“不低于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行业市场信息价格的监理收费”相对应,实施方案强调监理服务价格应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监理行业服务信息价格》为基准,无论是招标还是非招标的监理项目,监理服务费都要和市场价持平,甚至高于市场价,以充分保证监理服务质量。

另外,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在实行监理招投标时可继续参照原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即在该基准价上下20%浮动。不难发现,新政在继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旨在以“有形的手”辅助“无形的手”,打击“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低价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

2.推进合同履行情况动态监管近年来在工程监理的改革进程中,强化对工程监理的履约监管是主流方向:一方面,部分地区探索建立起了工程监理履约保证金和索赔制度;另一方面,保险市场也创新开发出了建设工程监理履约保证保险,以配套险种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人履行监理义务。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前,新政要求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在核对人员配备、合同金额符合要求后形成《建设监理合同基本信息表》,而后将信息表推送给属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业主方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中,新政明确将监理企业的履约情况纳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和分值也将纳入监理招标的评分体系,实现“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可以看到,新政旨在于事前把关监理人员配备与合同金额,加强监理企业的履约能力;并将事中考评、事后奖惩相结合,促使监理企业加大监理力度——通过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闭环,解决工程监理普遍存在的履约不够难题。

3.推进“实名制”管理在建筑工人实名制如火如荼推行的当下,将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也是加强工程现场管理的手段之一。

浅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这意味着,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同时,监理机构也应做好监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新政强调监理企业应对照监理合同严格实行考勤制度,一方面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通过“实名制系统”考勤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另一方面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应作为监理月报的报送内容。在此基础上,监理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将作为行政他律、监理自律的必要内容,乃至监理项目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

事实上,强化监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有助于解决现场监理人员更换频繁、工程监理工作监督困难等问题,也是强化监理履约监管、提高整体监理效率的重要途径。相应的,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筑工人实名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也得以加速落地。

4.推进监理记录仪使用值得关注的是,温州等地试点初见成效的监理记录仪被苏州正式采用:新政要求监理企业为监理人员配备监理记录仪,以加强工程节点监理现场记录管理。这是工程监理机构应用现代科技手段,以“互联网+监理”模式提高监理实效的新尝试。

监理人员需遵循《监理工作记录仪现场记录要点和使用范围》,在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现场工作时,使用监理记录仪动态记录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所采集的影像资料将作为监理整改的有力依据,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取消强制监理,并着手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探索“监理+保险”的多元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在接轨国际、创新发展的同时,工程监理也应加快革新步伐。此次苏州即将实施的新政,一方面多措并举强化了监理的工作地位,传递了积极的行业信号,另一方面也启示监理行业:只有顺应变革,才能迎来机遇;只有创新求变,才不会被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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