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代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3-11-28 21:55:41 栏目:教育资讯代建制是现行的我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领域推行的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多个省市和行业在试行和进一步推进代建制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工程实际中,由于代建制尚处于不断完善阶段,一些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制约着代建制在我国的健康发展,为此,探讨代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十分必要。
代建制的概念及内涵
建设工程的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进“代建制”,即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模式。在这个定义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以及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安排投资的非经营性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基础性建设项目。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要求为具有相应的设计、监理或咨询等资质并经政府投资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取得代建许可的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委托勘察设计及监理、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决算、项目移交等,覆盖了除资金筹措与供应以外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的全部工作内容。项目使用单位是指对建成后的政府投资项目拥有具体使用权的单位,如果代建项目为公共设施,则是指承担该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责任的单位。
代建制的特点是将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专门机构管理,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选型,还直接承担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由过去工程自管型的小生产管理方式向项目专业化管理转变,项目的工程技术及管理手段也趋于现代化。代建制作为当前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建设体制的创新,是与国际上通用的代理建设制的接轨。代建制的实行克服了以往项目建设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多种弊端,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它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的有力措施。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
迄今为止,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为主导和界于二者之间的不同模式。
1、组建政府专业管理机构模式。即政府组建常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建设管理机构——代建中心,如深圳的建设工务局,将政府全额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党政机关、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由政府授权、委托代建中心进行建设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分布在深圳,珠海及安徽等地。
2、政府指定专业代建公司模式。由政府指定若干家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国有建设公司、咨询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对指定项目实行代理建设;或是确定短名单、有限选定代建机构的方式,按企业经营管理。如武汉市通过招标选定了3家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对于某个具体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从这3家单位中选择一家作为代建单位;又如上海建设系统选定11家单位作为首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公司。
3、市场竞争代建模式。由政府设立准入条件,按市场竞争原则,批准若干家具有较强经济和技术实力,有良好建设管理业绩并可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管理公司参与项目代建的竞争,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采用这种模式的有北京市和重庆市。
代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风险转移问题尚未解决。代建制度究竟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目前并没有界定清楚。建设单位在签定协议时,会出现以下情形:建没工程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更重要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在这样的情形下,代建单位因有限的代建取费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而建设单位也因风险并没有也无法完全转移而对委托代建持疑虑态度,于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之间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常发生。这些,对于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非常不利。
2、业主的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建设”和“运营”没有真正分离。实行代建制的目标之一就是要解决“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矛盾,但在代建制的实施过程当中,有些使用单位为了部门的利益,对于代建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是自觉自愿接受项目代建,而是在代建过程中或是不积极主动配合,不履行应承担的责任;或是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力,利用甲方身份超越权限干涉代建单位的正常工作。这样做不仅影响了代建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也影响了代建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实施。上海作为代建制的试点城市,在其水务系统的建设中,有些建设单位的基建处本身就有很强的建设管理能力,因此不希望将项目交给代建单位管理,但迫于政府的规定,只好把一些低层次的效益比较差的部分象征性的代建一下,其他大部分还是由建设单位自己来管理。这些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就无法实现真正的分离。
3、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代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责任、权利、义务不对等。代建制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也就是说,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如规委、建委、环保、消防、质检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的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造成工作被动。另外由于绝大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的标准,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来执行。但建设单位管理费并不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以及应该获得的合理利润等内容,因此费率偏低。同时,相关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的取费下限,导致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使代建管理费用一降再降,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所签订的代建合同普遍存在承担义务多、收费少、管理责任大、权力小等情况,造成了代建单位责权利的不对等,影响了代建制项目管理公司的发展。
4、代建制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在以政府为主导,组建政府专业管理机构模式下所形成的代建制企业大多隶属于政府部门。虽然根据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代建制单位形式上在改制成为一个企业,但实质上,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责权不清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代建制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裙带关系,自然形成一种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将极大的阻碍代建制企业的市场竞争,对代建制企业的长远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在市场竞争代建模式下,由于各地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比较模糊,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代建市场处于发育期,代建主体少,尤其缺少经验丰富、水平高的代建企业,还未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
5、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代建范围尚需进一步拓宽。首先,从代建公司内部看,一是大部分代建公司人员配备不足。如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仅15人、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正式编制仅20人。过小的规模对这些代建机构有效或高效履行代建职能形成巨大挑战;二是即使是配足了人员,其组织结构也不尽合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满足要求,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都很高,现场实践经验较多,但是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和能力不足,缺少复合型人才,而熟悉国际惯例,能从事国际工程咨询的人才就更少。并且我国代建制企业的人才考核机制也尚来健全,培训经费及培训机构缺乏,致使管理人员普遍缺乏科学的项目管理方法,无法发挥代建制在项目管理专业化的优势。其次政府指定专业代建公司模式下的代建制企业中,综合型的能承担各种行业的综合代建工程管理的公司比较少,服务范围比较狭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代建制在我国的发展。以上海为例,路桥代建制公司只能承担路桥的代建项目,水务系统的代建单位只能承担水务方面的代建工程,而无力承担其他的代建项目(如医院、学校等)。
对策和建议
1、完善法制建设。其一,对于现阶段由于代建制度出现而产生的风险转移问题,应通过立法来确立代建制度,将委托代建后的行政责任转移给代建人。其二,确立代建单位的地位,特别是法律地位,明确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其三,制定合理的代建取费标准,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目前恶性竞争及责权利不对等的现象。如规定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详细列示费用明细及取费标准,并请评标专家就代建费作出专项评审。
2、转变业主观念,加强代建工作实施过程的监管。通过宣传和试点的示范作用,让业主们真正了解代建制在项目管理中的巨大作用,改变他们落后的思想观念,以此来推动代建制的健康发展。同时,还应明确对代建工作实施监管的具体主管部门,对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进行必要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代建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3、切实使代建制单位企业化,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此同时,还应明确和统一代建单位的选择类型、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培育代建市场,采取公开方式,在适宜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代建单位,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
4、不断提高代建单位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拓宽服务范围。扩大代建企业规模,增加人员配备,并保持其组织机构的合理性;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制定相应的人员聘用、考核激励、培训计划,加大从业人员素质培养的力度,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拓宽代建服务的范围,赢得更多市场。
代建制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推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但只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市场,积极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就一定能使代建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工程代建代管中的问题
工程代建管理办法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为保证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特制订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一.公司代建领导小组是公司项目代建决策的管理机构。
三.职责分工
1.代建领导小组职责代建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领导担任,下设若干组员。具体职责如下:
1、)审批确定项目经理人选。2)审批确定代建项目目标。3)审批确定代建项目其它重大事项:审批投标单位、确定评标办法、选定评委、确定中标人等。
4)组织编制代建项目实施的标准化、程序化作业文件。
2.项目经理职责1)确定项目部机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2)负责定期向项目领导小组汇报工程的实施进展和工作开展的情况,并及时请示一些涉及工程项目重要变更的事宜,接受公司对工程管理工作的检查。3)初步推选投标单位,并对其资格进行预审。
4)审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计划等重要文件。5)审核并签署承包商提交的重要申请、计量支付证明文件和竣工结算。6)督促监理机构的工程管理工作。
7)组织或参加工程例会,检查监理工程师现场会议记录、工程项目管理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8)处理工程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 9)主持整理并审核签署项目的档案资料。
10)主持竣工验收、项目总结资料移交等工作,签收工程移交证书。11)组织实施、检查、考核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保证管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
3.公司各职能部门职责1)监理部主要职责监理部是公司各职能部门代建项目策划的主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推荐代建项目经理人选。
(2)组织代建项目实施策划。
(3)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项目经理部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
(4)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项目部工作。
(5)负责编制代建项目实施的标准化、程序化作业文件。2)造价部主要职责(1)负责代建项目造价测算、分析及动态管理。
(2)负责招标文件经济标编制及评标办法的制定。
(3)负责投标文件经济标评价。
(4)代建项目发包合同文件中经济条款的起草,参与合同谈判。
(5)负责项目竣工结算、决算。
(6)为代建项目部造价控制提供技术支持。(7)配合项目部进行代建项目实施策划。3)咨询部主要职责(1)负责联系设计、勘察单位,负责设计委托,收发设计资料。
(2)负责项目前期设计审查、项目报建手续办理。
(3)参与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图纸会审。
(4)为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落实设计变更相关问题。
(5)参与代建项目技术标评价、合同谈判。
(6)参加代建项目重要部位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7)配合项目部进行代建项目实施策划。4)综合部主要职责(1)负责招标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发布招标公告、发放招标文件(技术标由相关业务部门编制)。
什么是建设工程代建制?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一.“代建制”的含义和实质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它企业,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由政府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实践证明,“代建制”是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二.实施“代建制”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对直接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多实行“财政投资,政府管理”的单一模式,即“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模式,该模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一些政府部门既负责投资审批监管建筑市场,又直接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存在着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监管不力、效益不高等问题,有的甚至还滋生腐败;
(二)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由临时组建的基建班子负责组织实施,部分单位缺乏建设所需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不具备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经验和水平,项目结束机构即行解散,造成了人、财、物和信息等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政府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用,致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责任与利益分离,使用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极易造成争项目、争资金,导致“钓鱼”工程和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现象的产生;
(四)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垄断现象严重,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五)政府投资工程各自组织建设,难以实施有效监督,难以及时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因此,必须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体制创新和流程再造,这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更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减少行政成本和提高效率的重要保障。 项目管理公司是代建单位的主体 .代建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建设管理能力,并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在项目建设中具有法人地位,拥有法人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什么类型或选择具有什么资质类别的法人机构来作代建机构,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相关的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目前可从事类似代建工作的法人机构来看,基本上分为两大类:
一是管理咨询类公司,包括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造价管理、招标公司、具有咨询资质的设计院等;二是工程施工总包类公司,包括施工总包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融资公司等。
什么是“代建制”?
代建制是一种形象的说法,目前还没有确切的定义,国际上也没有这个概念。目前对代建制的定义,比较通用的说法来源于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
”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是对我国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代建制”含有“代建”和“制度”两重含义:“代建”是指投资人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代为建设直至交付使用(即建设项目总承包);“制”是制度,规定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中采用这种项目管理模式。它是结合国情的一项政府管理创新,是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体制创新,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代建制”明确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三方的合同关系,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得到明确界定,解决了投资主体长期缺位问题,从而建立起了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约束机制,实现了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过程的规范化,阻断了有关单位的权利寻租之路,从源头上有力地遏制了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代建制”的实行,克服了传统上由业主临时组建、培训一个建设班子进行管理模式的不足——缺乏专业化管理具有的相应技术和专业知识以及职业化管理具有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成本效益受到影响。据统计,自建项目管理费用约占工程总投资的8%-10%。
代建工程管理费用占工程总投资的3%-5%,项目管理成本被大大的降低了,而且“质量、工期、投资”三大控制得到较好落实,解决了超投资问题。“代建制”的实行,进一步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从项目的具体实施者,变成了真正对项目实施监督的监管者的客观要求。“代建制”使工程管理体制中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得以分离,从而也起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
“代建制”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内公共采购领域里又冒出一个新名词“代建制”。所谓“代建制”,即采购人利用国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委托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采购资金、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采购人。
有关专家称,通过“代建制”可以避免“权力租金”,避免政府部门独掌勘探、设计和施工的招投标以及物料采购大权,为权力寻租留下的空间。笔者认为,“代建制”实际上是在规避《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压抑政府采购制度的普遍推行。此制度并不能避免、克服“权力租金”现象的发生,也不可能消除腐败现象。首先,看“代建制”的构成要素。不论是采购主体、资金来源、还是采购对象,“代建制”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内容,属于现行法律效力范围。笔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判断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法律所规范内容,主要有这样几个要素,其一是采购资金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且达到规定的限额标准;其二是采购人,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其三是集中采购目录所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大类。凡是符合前述要素,又不存在法律除外规定的情况下,均不得规避法律的调整。
从“代建制”项目的实施主体、采购资金、采购方式、采购对象等内容,结合我国《政府采购法》来看,两者之间均能够相互对应。其次,从各地普遍推行“代建制”来看,现阶段很少将“代建制”项目纳入到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透明、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因此,“代建制”不能避免“权力租金”。
理由是:其一,采购人可以从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手中获得“权力租金”。其二,直接从供应商手中获得“权利租金”。根据实践,“代建制”项目往往为个别供应商从权力主体手中获得,采购人不通过信息披露直接将手中的项目委托给信得过的供应商。
面对有限的资源,在供应商竞争如林的世界,只有与设租人进行“权力租金”的交易,才能够获得垄断利润。其三,通过“桥梁”获得巨额“权力租金”。招标公司往往是设租人与寻租人的“桥梁”,只要招标公司有机会介入“代建制”项目的代理,就能够轻而易举地为寻租人与设租人牵上线,搭上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为权利主体获取不等额的“权力租金”。其四,将“权力租金”投资入股,每年分取红利。
以上,只是笔者耳濡目染的几种情况。具体“代建制”项目中的“权力租金”交易方式和获取方式更多,不论是招标还是直接委托,都有“权力租金”的生存空间。而且,我国招投标法还为设租与寻租人提供了法定的机会。在无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所推行的“代建制”这种制度不可能避免“权力租金”,故“代建制”项目必须进入我国《政府采购法》轨道。
什么是工程项目代建制模式?
所谓“代建制”,即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代建合同,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
此后国家加大对“代建制”管理方式制度研究,于2004年7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扩大“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应用推广。从核心本质上来看,“代建制”实际上是一种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模式,其主要应用领域即为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制度发展也主要受各地政府的力量推动,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不同的代建模式特点。1.各地代建制的实践模式特点国内“代建制”管理模式,因制度在各地试点发展过程中采取不同的代建合同模式,呈现出不同的实践模式特点,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三方代建合同模式。委托代理合同模式即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法人”或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其以招投标的形式确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指定代理合同模式即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方代建合同模式即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同时与项目使用单位、项目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对比三种代建合同模式,其主要差异即在于代建合同签订主体,不同的合同签订主体会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产生不同的影响。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中,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合同,作为被代理的项目使用单位并未参与其中,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的困难。
2指定代理合同模式中,由项目使用单位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合同,作为项目投资人的政府部门并未参与其中。项目资金由使用单位掌握,不利于政府部门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和代建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3三方代建合同模式中,政府部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都是合同签订主体,相较于前两种代建合同模式,能够避免使用单位积极性不高,投资资金管理与项目建设监管等问题。
客观上,政府部门、使用单位,都拥有对代建单位的制约权力,易造成代建工程项目实施的实际管理困扰,在这种合同模式下,应严格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平衡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2代建制管理模式代建单位的风险特点理论上,代建制区别于其他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即在于“代建”二字,这意味着代建单位与其他代建合同主体实质上应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建单位通过提供满足合同要求的管理服务,收取管理咨询费,并不承担项目成本失控的风险。但在实践过程中,政府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为保证投资效果,往往在代建合同中增加代建单位对整体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风险责任。
当然,由于建设工程投资资金巨大,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各项风险因素复杂多变,代建单位作为项目管理实施的实际负责人,承担部分项目风险无可厚非。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代建单位的风险责任与风险收益是否均衡。代建单位的收益主要来自两方面,即一方面收取约定的代建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另一方面项目竣工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代建单位可参与一定比例的分成。但目前,国内代建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地区在相关实施代建制的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代建管理费的下限标准。
在代建单位招投标活动中,受低价中标原则影响,众多代建单位为保证价格竞争力,将代建管理费一降再降,利润所剩无几。在这样的情况下,代建单位还要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部分项目风险,其实际的风险责任与风险收益是明显不均衡的。这与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形成了强烈的对比,虽然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中的承包商同样承担着很大的项目风险责任,甚至较代建制的风险责任更大,但承包商的合同利润空间是十分可观的,风险责任与风险收益相较代建制而言是较为均衡的。此外,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单位的角色地位也较为特殊,一方面,法律并未正式授予其认可的法律地位,在相关建设管理活动中,如各项手续的办理仍需要传统建设方出面办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代建合同的参与方,由于拥有投资资金权利,在实际建设实施管理活动中较为强势,如在施工单位招标活动中撇开代建单位自行招标,影响代建单位的实际施工管理。
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发展中的一次探索尝试,但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在国内处于发展初期,一些制度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代建单位应做好相应代建项目的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工作,通过运用新技术、新管理方法有效应对相应代建风险,提高风险收益,完善代建制管理制度。
版权声明:
1、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看本站的观点和立场。
2、本站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若侵犯您的版权或隐私,请联系本站管理员删除。
4、本文由会员转载自互联网,如果您是文章原创作者,请联系本站注明您的版权信息。

订阅